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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企业反垄断合规任重道远

公用事业是指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通常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邮政、公共交通运输、殡葬等行业。经营公用事业的企业往往投资巨大,投资回收周期长,因此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或者有较强国资背景的企业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形式上通常都是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成为本地区本行业唯一利用管网的企业,其他经营者无法再利用该管网开展业务,该地区的用户也不存在可选择其他企业提供服务的机会。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或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就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用事业企业往往天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实施垄断行为的情况较多。公用事业企业一直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执法的重点关注领域。

根据公开信息检索,2022年国家市监总局公开了9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案,这9起案件中,有7起案件属于公用事业领域,其中供气行业2件,供水行业5件,共占比77.78%。2023年国家市监总局的案件数略有减少,公开了7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案,其中公用事业的案例有3起,占比42.86%。

一、公用事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1.芜湖某燃气公司案

芜湖某燃气公司以其垄断地位,要求公司供气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均由其通过与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合同》承包建设,限定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只能由该公司承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自主选择管道燃气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权利。最终被监管部门认定违法,没收违法所得573.6万余元,罚款315.4万余元。罚没款合计889万余元。

2、南京某燃气公司案

南京某燃气公司为南京市江北地区提供管道燃气供应服务,自2016年起将购买燃气保险、燃气报警器、燃气具、金属波纹管等产品作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燃气入户的必需环节,强制要求开发商购买。不仅如此,如果开发商提出异议,南京某燃气公司会以拖延工程进度、拒绝供气等手段迫使其接受。此外,该公司还针对开发商超配套范围工程、非居民燃气管道工程收取不合理的安装费。2023年1月,对于上述垄断行为,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南京某燃气公司处以罚款2083.7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956.31万元,罚没款合计高达5040万元。

3、日照某供水公司案

日照某供水公司,为当地主城区唯一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在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100%,日照某供水公司以直饮水机作为经营设施,其用水性质不属于居民用水为由,向直饮水机经营者收取管道接入、改造、水表井建设施工等工程费用。直饮水机经营者如不交纳相关工程费用,则无法开户用水,进而无法开展直饮水机制售纯净水经营。2022年12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日照某供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218.5672万元。

总的来讲,公用事业企业一般可能采用的不正当手段包括:

(1)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如: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了解安装技术等借口,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水、电、气服务等;

(2)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如:以打包收取服务费、安装费等名义,强制用户接受本应由公用事业企业提供的水表委托检定服务、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

(3)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用户收取“用水(电、气)押金” “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

(4)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

(5)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滥收费用行为,例如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电力管网建设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电卡、提供用电服务;向用户强制收取气瓶检测费、气瓶清洁费,否则不予供气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2022年8月1日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反垄断监管持续深入。2023年,国家市监总局又发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多部配套规章。

《反垄断法》第5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63条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上述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由于公用事业企业收费基数大,因此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区间,往往数额较高。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到五倍,也就是50%的罚款。

当然《反垄断法》也规定了梯次性监管,即“约谈”制度。第55条规定,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综上,公用事业领域可以说长期属于反垄断执法关注的重点。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提出“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完善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设置管理要求和流程,通过检查、汇报、考核等内部机制,降低企业及员工的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