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掰手腕将手腕掰断,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0日18时许,曾乙于某发型店邀请曾甲“掰手腕”,曾甲表示拒绝,曾乙再次邀约曾甲,曾甲遂参加了掰手腕活动。活动过程中,曾甲受伤。曾乙将曾甲送至医院接受治疗,曾甲住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住院30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9054.16元。曾甲诉至法院,请求曾乙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判决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因此,“掰手腕”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第二,曾乙向曾甲发出邀约,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曾甲施加压力,加之该活动属于竞技性活动,虽曾甲在开始时拒绝了曾乙的邀约,但曾乙再次邀约时,曾甲选择迎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技活动。第三,曾乙在僵持状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活动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曾乙突然发力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曾甲受伤后,曾乙积极送医治疗、垫付费用等行为也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对曾甲的受伤,曾乙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判决驳回曾甲的全部诉讼请求。曾甲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自甘风险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指的是个人自愿参与某项活动或行为,并且知晓该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危险,因而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失,个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这一原则在体育竞技领域尤为常见,因为参与者通常是自愿参加比赛,并且了解比赛可能带来的风险。本案中,曾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应知“掰手腕”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与并导致右侧肱骨下段骨折的损害后果,符合自甘风险原则的构成要件。
对竞技运动其他参加者而言,如果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仅有一般过失、轻过失,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由受害人风险自担。损害发生后,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负有救助义务,应当采取恰当、及时的救助举措,防止损害扩大。
对活动的组织者而言,应负有对风险的提示、防范和控制以及提供充分的事后救助义务。参与竞技比赛的个人通常会签署免责协议或者参赛协议,其中包含对自甘风险原则的确认和同意。这些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参与者在比赛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且放弃对主办方或组织者的索赔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参与者在比赛中发生意外伤害,也不能追究主办方的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参与者签署了免责协议,法院仍然可能会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责任。例如,如果组织者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地忽视了安全问题,导致参与者遭受严重伤害,法院可能会裁定主办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而不仅仅是参与者是否签署了免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