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常见问题知多少
在合同交易中,违约金责任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当事人为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在合同条款中经常将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并行约定,以期在交易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较为完备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对冲交易风险,减少乃至填平交易损失。本文梳理了涉及合同违约金的常见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违约金的分类有哪些?
1、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根据确认违约金的依据不同,违约金可以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比如逾期罚息)不同,约定违约金的本质是一种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私法自治体现。
2、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
根据违约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同,违约金可以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其目的在于填补守约方损失,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惩罚性违约金目的在于督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遵循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以实际损失发生为前提。
违约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损失,惩罚违约方只是其辅助功能。当约定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额时,违约金表现为补偿性;当约定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违约金与损失相等的部分具有补偿性,超过损失的部分,则体现为惩罚性,此时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
二、违约金如何适用?
1、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违约金条款已经失效,当事人只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违约金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加强实际履行,是履行请求权的担保。根据其担保功能,违约金责任属于从义务,因此只有主义务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从义务才能发生效力。违约金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违约金债务也就不成立或者无效。
2、违约金是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才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则违约金约定不生效。还需注意的是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行为与违约金条款之间必须存在对应关系。如果约定违约金所担保的是此合同义务,实际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彼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与违约金所担保的合同义务不相匹配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3、适用违约金条款不以存在损害及损害大小为要件。违约金是双方事先对于损失额的预定,对于何种情况属于违约行为,以及拟得到的赔偿数额,双方均表明态度,亮明“底线”,预先设定违约金条款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目的就是避免举证困难、产生纠纷,使责任承担清晰明了。因此无论是否存在损失,也不论损失大小,只要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双方均得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换言之,违约金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权依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请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责任。
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调整吗?
可以调整,但需结合实际情况,审慎适用。当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时,约定的违约金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此时会出现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一致的情形,《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进行酌增或酌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参考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并结合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合理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过分高于”以“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一般的参考标准,但不能机械套用,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还是应当秉持审慎适用的态度。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综合审查以下方面:
1、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2、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
3、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对于违约金过低,守约方主张增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遵循违约金填补损失的原则,调整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四、如何约定合同违约金?
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多样,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上都受到法律保护。生活中,为了使合同得到更有效的履行,当事人利益得到更完整的保护,笔者提供以下几点建议:
1、拟定违约金条款时,需综合考虑合同相对方可能存在的违约情形,针对合同相对方可能存在的具体违约行为分别拟定合理的违约金计算标准。
2、在设定固定的违约金标准时,违约金金额不宜超过实际损失的30%。
3、在设定逾期交付或逾期支付违约金时,若拟按照逾期天数确定违约金的,违约金金额不宜超过逾期价值的万分之五/日,一般而言,可以设定为万分之五/日,或设定为LPR(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
4、可在违约条款中加入损失补充条款,如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一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足额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