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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履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随着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成为许多经营者生财致富的重要选择。一方面,网红品牌较高的社会辨识度与顾客忠诚度给了经营者投资信心;另一方面,其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营销策略也为经营者降低了经营门槛及成本。网红店铺经营成本低、技术要求不高、具有一定知名度、投资见效快,广受当今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的中小投资者的青睐。由此,有关加盟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频发,与这一运营模式的自身特点和其目前在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息息相关。目前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签约不谨慎。部分加盟商轻信招商广告,在招商广告中看到超乎预期的经营利润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便冲动签订了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一旦经营不善,就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

  二是利润未达预期,便寄希望于解除合同并要求特许人退还投资款。有的网红店铺火爆一时,投资者被其爆红吸引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经营能力、店铺所在地段、客流量等等多种影响经营的差异因素。当有的投资者发觉利润未达预期时,便会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三是特许人不履行如实披露的义务,比如特许人为推行网红品牌,将无权利或者有权利瑕疵的标识许可他人使用,签约时故意隐瞒真相,未对被特许人如实告知。

    四是特许人夸大商业宣传。比如过度强调投资少、风险低、收益大。投资者一旦进入实际经营阶段,便会发现存在产品或服务价高质低、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

    五是不积极履行对被特许人开展相关培训、不及时配送经营所需货物、不配合被特许人选址开店等合同约定义务。

   六是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不公。 部分特许经营合同关于特许人权利的约定较多,对被特许人的权利约定较少或是约定不明,显失公平。

   比如,特许人在合同中规避风险,约定“特许人仅负责提供选址建议,店址确定由被特许人自行负责”,之后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多处地段差、租金高、超预算等不具有参考意义的选址,并不能对被特许人开店起到辅助决策作用。而根据合同约定,特许人无需承担选址不成功的后果。又如,合同中约定在合同解除后退还加盟费的退款比例较低,甚至约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无权要求退还加盟费,一旦因特许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解除条件时,双方往往因退款数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引发诉讼。

  针对以上的问题,海辉律师在此给投资者三点建议:

  (一)合同缔约前被特许人应审慎考察,特许人应如实披露信息。

  对被特许人而言,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一要做好市场的分析研判,在投资加盟前,对拟投资加盟项目深入实地做好市场考察,多走访一些类似的加盟店,对投入回报比进行预判;二要做好信息的收集,要通过工商企业查询、司法案件查询等信息,对特许人经营资质、经营能力、业界口碑等进行全方位了解,做到“知己知彼”;三要在订立合同时,要细致阅读合同条款。由于特许经营合同多数是格式合同,在订立此合同时,广大中小投资者更应高度重视,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措辞含混的内容,要及时向特许方指出,必要时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和附加协议,为后续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基础。

  对特许人而言,要严格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如实、全面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审判实践中,被特许人多以特许人不如实披露信息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特许人在诉讼阶段多因无法举证证明其如实履行了关键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建议特许人在履行披露义务后,留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凭证,保证合同订立全过程的合法合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诚信、规范履约。

   诚实信用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所有社会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基于互信、本着共同发展、合作共赢的目的所订立。在合同订立后,双方均应本着公平合理、互相协助、诚实守信的原则规范履约。

  在具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中小投资者的被特许人应当规范使用被授权许可使用的商标、字号、企业标志,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进货渠道以及特许人确定的经营模式规范经营。

  作为特许人一方应当如约做好协助选址、培训、技术转让、带店指导等配套服务,保证物料、设备如期提供并确保货品质量。在合同履行的同时,双方均应保管好相关履行凭证,如付款凭证、供货凭证、产品质检报告、协商沟通记录等。在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态度妥善解决,确保后续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终止后,被特许人应及时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合同存在履约的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被特许人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依据特许人的授权,接受特许人的指导,规范使用相关商标、企业字号、标识等无形资产作为其经营资源。

  在合同效力终止后,被特许人理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企业字号、标识等。这是被特许人所需要履行的后合同义务。实践中,不少被特许人,或基于利益考量产生侥幸心理,或因不知法不懂法,导致在合同效力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人上述经营资源,被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责任。

   因此,被特许人在合同效力终止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确定的期限内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商标、企业字号、标识,及时按要求拆除、返还或销毁带有上述商标、企业字号、标识的牌匾、宣传广告和产品,避免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