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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授权董事长行使专属于董事会的法定权利?

一、 案例简介

董事长的法定职权比较有限,但若公司章程中授予了董事长原属于董事会的法定权利,是否有效呢?根据司法实践,如果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授予董事长行使董事会职权,则可以被认定为是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对其他小股东利益压榨的情形,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比如,在华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开元华城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宁波开元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效力。经查,宁波开元公司章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章程的相关内容改变了公司治理的一般原理,不宜倡导。但是,章程就其性质属于公司自治规范,本案的特殊情况是,宁波开元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就是华城地产公司和杭州开元公司,不涉第三方股东利益;章程的形成符合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对其他小股东利益压榨的情形。同样,在河南高院(2017)豫民再226号、广州中院(2021)粤01民初902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前述做法符合公司自治原则,在不涉及第三方股东利益,不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进行过度干预。

 二、法条分析

  旧《公司法》第46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中也规定了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出台后,该授权是否依旧有效将受到新的挑战。新《公司法》相较于旧《公司法》加强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如第1条强调公司法目的之一是保护职工利益;第17条增设了必须听取职工意见的情形;第20条增加了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第68条增加了关于职工董事的规定,再结合第76条关于职工监事的规定,要求满足条件的公司必须有1位职工董事或1位职工监事等。

 因此,根据司法实践,若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包含职工董事的,即使经过全体股东同意将董事会的职权授权董事长行使,也可能因侵害职工董事决议的权利而无效。

 三、合规建议

董事长的法定权利有限,公司章程中授予了董事长原属于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应当明确是否属于股东自愿授权的。

1、尽量不要授权董事长行使专属于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对于董事会职权中的容易产生争议的重大事项,尤其是新《公司法》明确列举的董事会职权范围事项,建议仍然依法由董事会决议。因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后,并不是义务和责任的转移,董事依然需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并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规定,对被授权人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尽管修改公司章程一般仅需股东三分之二表决权同意,结合司法实践,考虑到授权事宜是涉及公司权利分配的重大事项,关乎每个股东的利益,涉及董事会的职权授权给董事长的章程规定须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作为小股东如不同意相关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职权议案或提出保留意见的,应明确表示异议,最好采用书面的方式或将保留意见记载于表决票、股东会议记录等材料中,同时留存相应证据。

在被授权董事长的行为与授权行为不符,并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时,小股东应当及时维权,甚至可将投同意票的股东作为被告或第三人诉诸法院。

四、法条链接:

《公司法》(2018修正)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