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退一赔三”应符合哪些条件?
距离1994年首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已经过去三十年,距新“消法”的实施也已十周年。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消费者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行为遭受损害的,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通过这样的惩罚性措施,激励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大众经常听到的一种说法就是“退一赔三”,那么到底什么是“退一赔三”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不仅规定了消费者在遭受经营者欺诈行为时,可以退还价款并取得三倍赔偿,而且还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消费者维权成本与所得赔偿不成比例的问题。
案例简介
郑某与某二手车商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王某作为该二手车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中签字,合同约定郑某以80000元的价格从该二手车销售公司购买黑色宝马三系二手车一辆。合同备注写明:“发动机、变速箱无大碰撞,主大梁无焊接,无泡水,无火烧,前面有过事故前保险杠有碰撞,保原车三年”。合同签订当日郑某即将80000元转账给王某。后郑某查询了涉案车辆历史报告,发现该车发生过较大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该车辆前部横梁左侧支架存留切割焊接印痕,左侧纵梁前部存留焊接印痕,左后翼子板存留切割焊接印痕,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为重大事故车辆。王某将该二手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郑某与该二手车销售公司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对车辆是否存在重大事故理应有专业判断,应当在出售二手车时如实告知车辆的实际情况,合同备注的“无大碰撞,主梁无焊接,无泡水,保险杠有碰撞”即说明该公司承诺案涉车辆仅为小事故而无重大事故,已经构成了欺诈。经鉴定后,该车已不符合上路要求,属于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郑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该公司主张退还购车款并要求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笔者认为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购买方必须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可以看出,形成产业链的知假打假人员不能定性为消费者。
2、出售方必须是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三倍赔偿要求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从欺诈行为的定义来看: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本案中二手车销售公司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没有如实告知车辆维修情况,具有销售欺诈的主观故意,将重大事故车辆包装成小事故销售给不知情的郑某,客观上也实施了欺诈行为,从而使得郑某购买了该重大事故车辆,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