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工程价款该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每一个建设工程案件首先需要审查的内容。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则按照有效合同的思路进行审理。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应按照无效合同的思路进行审理。本文将结合承办案件经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及无效的处理作简单研讨。
在实务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超越资质、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主要考虑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力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还是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或者按实结算是否享有选择权,发包人是否也享有同样的权利?
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实际上赋予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以选择权,即承包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也可以主张按实结算,并没有给予发包人选择按合同约定价款结算的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关于双方如何结算的问题,应当适用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即“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的精神,对于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合同认定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样可以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选择与否,均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按实结算。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理由是: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的本意并不是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而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从该条的文义内容来看,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表述形式,只是在文字表述上以承包人的名义出现而已,不具有其他内涵,不是赋予承包人进行选择的权利。3.赋予发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是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需要。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比例较大,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考虑可能的法律风险,合理设定合同条款,约定好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等,并妥善保留证据,在签订合同前应咨询专业人士,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实施性,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