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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后请假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工伤吗?

工伤,也称为职业伤害或工作伤害,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中,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简单地说,工伤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等。众所周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视同为工伤,那么上班后请假回家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本文通过张三的案例告诉你答案。

2021年6月14日张三入职某机械维修公司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工作时间为早八晚六,工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发放,每天工作时间固定,有事需报请领导请假批准。2022年5月23日,张三因家中有事请假回家途中(9时35分许)驾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三为次要责任。2022年7月16日,张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8月20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张三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张三为工伤。公司对人社局所作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那么,上班后请假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张三在上班后因家中有事向其所在单位请假后,符合公司规定的请假审批流程后回家,在返回住所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伤害,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同时,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人社局对张三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合规,法律适用正确。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故意犯罪的;

(二) 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