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心沙大桥船舶触碰桥墩事件中肇事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月22日凌晨5时许,一艘集装箱船在航经广州市南沙区洪奇沥水道时,因船员操作失当,两度撞到沥心沙大桥桥墩并致该通航孔上的桥面断裂,事故致5人死亡,2人受伤,1人轻微伤。本文将对本案涉及的法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一、民事责任
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船舶触碰桥墩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纠纷。船东或船长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既需要承担修复桥梁的费用以及桥梁业主的损失,还需要承担本次事故中伤亡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船舶触碰通航水域路桥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该类纠纷事故责任主体明确,侵权纠纷的责任方主要是加害方,在船舶触碰通航水域路桥事故中,加害方主要是指引起触碰事故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即船东或船长;并且事故责任划分清晰,由于在船舶触碰通航水域路桥事故中,公路桥梁处于静止状态,触碰的后果往往都是船舶造成的。因此,除非船方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被触碰通航水域路桥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否则船方就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修复桥梁的费用、桥梁业主的损失以及本次事故中伤亡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本案属于船桥碰撞事故,存在船长和船员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根据《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等情形为入罪标准。
本案中 ,该船只航经洪奇沥水道时,因船员操作失当,船身和船头先后触碰沥心沙大桥桥墩,导致沥心沙大桥桥面断裂,桥上行驶的3辆汽车坠落,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1人轻微伤。如果经事后查明,船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很可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船长对船只负有管理和安全驾驶义务,即使只有船员存在驾驶的过失,也不排除船长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性。
三、结语
船舶运输是水上交通运输中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船舶触碰事故的发生常常伴随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防范此类事故刻不容缓。海事、航道以及桥梁相关单位应当提高防范船舶触碰桥梁事故的意识,提升管理水平,船舶从业人员要认真履职,谨慎驾驶,让沥心沙大桥的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