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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该管管了

职业打假人,作为一种特殊职业类型,通常指那些专门从事揭露假货、打击侵权行为的人员。他们通过调查研究、监督检测等手段,揭露和打击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近些年因为短视频平台的崛起,涌现了一批知假买假团体,他们通过煽动社会情绪,吸引大量粉丝,以打假、维权之名,行恶意牟利之实,严重扰乱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权利,已经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趋势。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秩序,某些打假人初衷也并非谋取利益。他们通常需要掌握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产品知识和市场情况,通过深入调查,揭露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链条,帮助消费者识别真伪,避免受到欺诈。另外从普及法律、增加消费者权利意识,鼓励消费者运用惩罚性赔偿进行打假的角度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某些人并不满足于公益性质的打假,从中嗅到了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知假买假群体。

知假买假者的身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虽然对消费者作出了定义,但对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食品、药品关乎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特殊规定。而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商品和服务并不属于食品、药品,不应受该司法解释的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群,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而特意购买某种商品的人。

知假买假者的行为

从知假买假者的行为来看,其并非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购买产品或服务,其购买假货往往出于牟利目的,哪怕是基于打击制假售假的公益目的也不宜认定为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存在欺诈行为。从欺诈的定义来看,欺诈行为需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知假买假者明知经营者销售产品或服务存在虚假部分,仍坚持购买该产品,其并没有因欺诈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是一种“明知故犯”的行为。

知假买假者的对象

因其以牟利为目的,知假打假者的对象往往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或宣传漏洞等方面。该类企业受国家各类法律监督,经营较为规范,但因一些细小漏洞或出于企业形象考虑,对知假打假者的态度往往是息事宁人,避免知假打假者煽动舆论,使企业产生巨大损失。而对于那些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营极不规范的小作坊,知假打假者无利可图,反而不会去刻意打击。

目前,在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不应得到支持。知假买假行为虽起到了一些警示经营者的作用,但其已经脱离了消费者的身份,其初衷并非为消费者发声,而是通过形成产业链的活动,利用惩罚性赔偿机制获取利益。长此以往,不仅没有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反而给勤奋经营的商家带来严重负担,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