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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劳资法律事务->员工出差期间算不算加班?

员工出差期间算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在工作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法定比例支付员工加班费。实务中,员工在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时,也会对其加班费进行主张,那么出差期间应否算加班呢?

一般来说,员工出差也是基于公司指派或本职工作需要,像销售、外勤等职务经常需要出差,如为了周一能和客户签上合同,某销售人员在周日下午一点坐了半天的高铁前往客户所在的城市,因此认为公司占用了他周日下午本应休息的时间,向公司主张周日下午的加班工资。公司则认为,坐高铁并不是日常上班那种高强度的工作模式,上高铁后也可以睡觉或玩游戏,公司没有在他坐高铁期间要求他加班,给他安排工作任务,发展新客户或与客户续约也是其本职工作范畴,公司也已经就他的出差行为给他报销了差旅费用并支付了出差补贴,对他发展客户和维系客户的业绩也支付了对应的绩效工资,其无权主张加班费用。因为法律法规并未对员工出差期间能否认定加班、如何计加班工资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实务中往往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案例一:《员工手册》规定出差期间为弹性工作制,不计加班,法院认为无权主张出差期间加班工资。

小华于2017年入职天津某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工作至2019年9月离职,小华认为其工作期间存在多次双休日加班,但公司并未向其支付加班费用。公司则举证证明公司在2018年就修订了《员工手册》并实施,规定出差期间不计加班,不计考勤,且《员工手册》已履行了民主及公示程序,小华也在《员工手册》的签阅单上签名确认,认为其无权主张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出差期间不计加班,不计考勤,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员工手册》已履行了民主及公示程序,且小华已收悉并知晓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小华主张的加班期间都发生在《员工手册》实施之后,因此对小华主张公司支付出差期间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出差横跨休息日以及出差途中,无法证明加班事实存在,公司已支付出差补贴和途中补助,法院认为无需再行支付加班工资。

小金于2017年入职衡拓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小金从事科研设计工作,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解除。小金的诉请中包含出差期间未支付的加班费用。经查明,小金主张的加班期间均为出差横跨休息日或出差途中为休息日,法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加班审批制,上述加班均未得到公司的审批同意。其次,这是由于出差的地域因素、交通方式等导致,出差期间不同于在用人单位办公场所提供劳动,无需打卡考勤,工作安排较为自主灵活,小金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一直在进行公司要求的工作,在途时间亦不能等同于劳动者到达工作现场提供劳动,结合衡拓公司已经支付了小金出差补贴和途中补助,法院认为公司无需再行支付加班工资。

虽然上述两个案例法院都未认定加班和加班工资,但通说认为公司应当给予员工在途时间未能充分休息的补偿,但这个补偿如何计算,是对员工主张的加班费进行一定的折算?还是依据公司是否已经发放了出差补贴进行综合考量?实务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律师在此也提醒公司,加班费争议在劳动争议中屡见不鲜,为防范用工风险,公司应在《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或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