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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毕业大学生参加工作,单位能否为其缴纳社保?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劳动监察部门收到刘某的投诉。据刘某反映:刘某于2023年3月入职本市某公司,双方于2023年3月2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入职时还是在校大学生,直至2023年6月23日才正式毕业、取得了毕业证书,公司核实了刘某的毕业情况后,于2023年8月起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2023年11月28日,刘某被公司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刘某投诉该公司,要求为其补缴2023年3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

二、律师分析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对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的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3、2013年11月20日,江苏省发布了《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该通知中印发的《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明确了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规定,在校大学生均不在以上三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内。

此外,针对“关于大学生参保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05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212号)中指出:“... ...。从目前制度规定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主要是城镇各类就业人员,全日制大学生、研究生在身份上仍属于在校学生,不是就业人员,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全日制在校学习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不属于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也不能补缴。... ...”

依据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如果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用工的合意,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接受劳动报酬,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代表其符合社会保险法体系下缴纳社保的主体资格。实务中,在校大学生都是由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如果允许用人单位为在校大学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将会导致两个参保体系发生矛盾,进而会影响在校大学生在毕业时无法被认定为应届毕业生,故而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才明确规定在校学生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综上,刘某于2023年6月23日正式毕业,在此之前即使发生实际用工关系,该用工企业也无需为其申报缴纳社保。但是,如果在此用工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一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该企业需要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因此,建议单位慎重录用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如果要聘用,还是以顶岗实习的方式用工,签订单位、学校、学生的三方实习协议,并且严格按照有关顶岗实习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用工管理,同时,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合理分担用工风险。

三、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05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0〕212号);

6.《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