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16岁男生的女教师要承担什么责任?
2月1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学发布相关情况通报:近日,网传我校“一女教师与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学校高度重视,立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已第一时间对涉事教师予以停职。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这个事情很多人疑惑,女教师与16岁男学生如果有不正当关系,女教师构成犯罪吗?其丈夫在网上广泛传播其“出轨”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又是否违法呢?
女教师与该未成年男生的不正当关系,如果属实,除了道德谴责外,这名女教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目前该女教师与男生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查、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成年女性和不满十四周岁男性发生性关系,涉嫌猥亵儿童罪。在本事件中,根据网络传播消息,该男生已经16岁,女教师并不涉嫌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强奸罪的侵害对象是妇女、幼女,并不包含男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侵害的对象为“他人”,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此外,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受害人须为14岁以下。这起事件中,男生已经16岁,女教师也不存在暴力、胁迫,因此女教师的行为在法律上尚不构成刑事犯罪。
女教师的行为明显有悖于师德师风,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等。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女教师丈夫在网上传播其聊天记录又是否违法呢?
笔者认为,该女教师的丈夫将其与未成年男生聊天信息擅自对外大范围公布,涉嫌侵犯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因此,女教师丈夫指名道姓公开聊天记录,且传播范围广泛,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另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可以要求删除相关内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等。
法条链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