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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怎么减?真能减去股东责任吗?

减资,即减少注册资本。这个以前不太受关注的字眼,最近突然“火”了起来。

据财新报道,2024年1月6日晚,华南地区一家报社的分类广告代理商对财新表示,在2024年初的五个出刊日里(1月2日至6日),这份以报道商业新闻为主的报纸共计刊登了201家公司的《减资公告》。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企业关注减资,争相要去做减资呢?都是源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新《公司法》)。

《公司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基础性法律,和每一家企业的经营管理、每一位企业家的切身利益都紧密相关。新《公司法》共15章266条,删除了现行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对公司资本制度,优化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责任,简化公司设立、退出程序等多方面作了重大调整。此次规模最大的修订,无疑将对近5000万家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出资期限的调整。

公司运营肯定需要“钱”,这“钱”前期设立时依靠股东“投”出来,后期通过公司经营“挣”出来,这股东的投入就是注册资本,所以每一家公司都要有注册资本,并且还要写在公司章程里、登记在营业执照上。

注册资本的缴纳分为实缴和认缴,实缴就是实际缴纳,而认缴相当于先“认购”,暂时无需实际缴纳。根据2013修订的《公司法》,除特定行业特别要求外,注册资本可以认缴,即到底什么时候缴纳由股东自行确定。于是乎,“天价”公司出现了,注册资本动不动认缴上亿;“超长”公司也出现了,有些认缴期限直接写上“九十九年”。这些让立法者始料未及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此带来的出资“加速到期”等新类型法律纠纷更是让法官们“应接不暇”。

为了解决认缴乱象,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也就是说,股东依然可以自由约定出资期限,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那么之前已认缴成立的公司怎么办呢?新《公司法》第266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在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认缴期限如何调整由国务院另行具体规定。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也就是说,北京市准备给认缴的股东8年宽限。对此,各方专家对可能的另行“规定”方案也作了各自解读,在一定期限内实缴到位是大多数专家的共识。

前面认缴的“牛”吹得那么多,认缴的“窟窿”那么大,实缴的钱哪里来呢?于是乎,各路专家纷纷支招---减资,即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的这半年“窗口期”里,依法减资。那么减资靠谱吗?减资能否减去股东实缴的责任?我们还是从减资的正常程序谈起。

       第一部分:减资如何减?

现行《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对减资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令,下称“52号令”)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的《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市监注(司)函〔2022〕169号,下称“169号文”)对公司减资的公示及登记等实操事宜作了相关规定。

常规情况下,减资须依法经过以下六个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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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六大程序,新《公司法》并无实质性变化,唯一的变化在于公告的要求。现行《公司法》第177条规定的减资公告形式是通过报纸公告,52号令规定的公告形式是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69号文则在实操层面上确认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可以替代报纸公告。新《公司法》第22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实务中,现在一般都是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从公示到申请减资登记,一般还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第一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s://js.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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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选择一个登录方式登录。首次登录的用户选择“联络员注册”,已经注册的用户直接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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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选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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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填写公司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并公示”。(备注:股东会作出决定后应在30日内进行减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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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步:提交后至查看页面可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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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减资公告申请流程就全部完成,等45天公示期结束后,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提交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特别要说明的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名称冠“江苏”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如减资后低于1000万元,需同时申请变更公司名称。

第二部分:减资真的能减去股东责任吗?

新《公司法》通过后,海辉律师接到的最多咨询就是减资问题。那么,减资到底能不能减去股东责任?我们从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刊载的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诉上海广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炟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谈起。

该案的案情简单而典型。被告广力投资公司设立于2009年1月,注册资本2500万元,其中被告丁一认缴额2000万元,实际出资400万元,持股比例 80%,被告丁炟焜认缴额500万元,实际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20%。2010年11月 19日,广力投资公司作出股东减资决定,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减少至500万元,丁一、丁炟焜持股比例不变。广力投资公司作出减资决议后未通知原告万丰光伏公司。该公司在上海商报刊登了减资公告,  后广力投资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实务中,包括本案,减资的公司一般都会严格根据本文第一部分列明的六大程序和六个步骤进行操作,最后亦能获得登记部门的减资登记。产生争议的唯一原因在于通知债权人这一环节。

现行《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关于通知债权人的要求,新《公司法》和现行《公司法》未有任何变化。实务中,减资公司都会依法进行登报或公示,但基本都不会一家一家地通知具体债权人,那么此情况下是否构成违法减资呢?如果构成违法减资、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眼下正“火”的减资能否真正解决问题,解决多少问题,特别是能否真正减去股东的责任?

我们还是来看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决的。法院认为,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常明显,减资程序中,即使依法进行了公示,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通知了具体的债权人,就构成违法减资,股东对公司债务就应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对于减资过程中未通知到具体债权人,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理论和实务界存有一定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但是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主流观点。

言于此,有人会说,那公司就根据债权人清单,一家一家通知啊。那答案是不言自明的,债务人都要减资了,债权人肯定都会提出清偿或担保的要求,实质上对减资提出异议,所以减资须得到具体债权人的认可是绕不过去的“坎”。

新《公司法》的施行还有半年时间,到底要不要减资?现在排队去减资是否有必要?

海辉律师友情提醒我们的企业和企业家,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减资前,公司已经存在的债务,公司不但无法通过减资来逃避债务,而且还会导致股东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当然,如果减资前,公司没有产生债务,或者减资只是为了减轻股东后期实缴的责任,并不是为了逃避债务,那海辉律师建议尽快根据本文第一部分内容依法、大胆进行减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