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彩礼的起源、范围界定与返还规则
202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彩礼纠纷这一剪不断理还乱的话题再一次引起社会关注,那么什么是彩礼,彩礼源自何处?彩礼的范围该如何界定、彩礼返还应遵循怎样的规则呢?
一、彩礼的起源
彩礼,又称订亲礼、聘礼,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或其家庭向女方或其家庭给付的金钱、物品或其他财物,以表示诚意和承诺。彩礼是我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其文字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仪礼·士昏礼》记载了符合礼制的结婚流程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即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渐形成的现代民俗中的彩礼渊源。
彩礼作为一种公开的仪式,常常和婚约联系在一起,具有高度的可观察性和象征性。通过这种仪式,男方展现自己的经济能力和表达定此终身的意愿,女方接受彩礼,则意味着从此不能再与其他男性交往,双方之间互相给出信任和明确的信号,是两个人从陌生走向信任的一个艰难且复杂的过程。因此,在我国的传统婚嫁习俗中,彩礼被赋予了尊重和喜庆的寓意,带有合两姓之好,未来长久共同生活的祝福,具有象征性的美好意义。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非常态的婚恋观出现,彩礼逐渐丧失了其传统寓意,转而演变成一种攀比与致富的手段,“天价彩礼”频繁引发热议,涉彩礼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二、彩礼的范围界定
彩礼给付常常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为前提,属于婚前给付。对于彩礼如何界定,是生活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题。在常见的婚约财产纠纷中,主张返还彩礼的男方往往会将其交往过程中支出的所有费用,均要求返还;而女方仅认可订婚时的聘礼给付,其余部分如见面礼、过年过节的给付等,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从而导致实践中的彩礼范围难以确定。
彩礼的范围应如何确定呢?《民法典》未有提及,在最高人民法院本次通过的《规定》中则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规定》第三条明确,需要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也就是说,相对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彩礼的给付是有着特定目的,即以直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在特定时间的一种给付,价值数额较大,常常会有父母介入。另外,《规定》同时反向排除了几类常见的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节日、生日等有纪念意义的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以及表达、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等价值不大的财物。这也就意味着,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如果给付财物价值较大,也是可以认定为彩礼的。
那么如何判定给付财物价值的大小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支付人的经济能力,同时结合当地民间习俗等,合理认定一项具体的财产给付是属于彩礼还是赠与。
三、彩礼的返还规则
彩礼对于男方家庭而言,通常是较为沉重的一个婚姻成本,但却同时也承载着父辈对子辈的一种责任与期待,以及未来美好生活的传承。但是如果彩礼给付了,最后人财两空,则男方出现了利益失衡,由此易引发彩礼返还纠纷。
在生活中,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缔结婚姻,二是共同生活。两个目的中有一个不能实现导致离婚的,都有可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据此,在复杂的实际生活中,彩礼返还纠纷便出现了四种情形:一是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二是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三是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四是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活。对此类的彩礼纠纷,法律是如何规定以实现男女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一,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规定》第五条对此情形规定,彩礼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即俗称“闪离”的情形,则依据彩礼的数额、彩礼的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情形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二,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由于共同生活会对女方的身心健康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规定》第六条明确,对此,彩礼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也应结合彩礼的实际使用、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情形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三,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由于共同生活才是彩礼的最终目的,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未登记结婚也未共同生活。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规定,而是将它交给了习俗。在我国民间习俗中,在结婚之前,广泛存在着“男方悔婚,不返还彩礼;女方悔婚,返还彩礼”的习俗,意在增加悔婚成本,给男女双方在物质上和心理上增加婚姻缔结的底气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