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期间的赠与能否要求返还?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升高。而其中“出轨”是婚姻出现破裂的重要原因。在“出轨”期间,一方赠与第三方的各种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归还这些赠与?
案情简介
陈某与张某系夫妻。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张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徐某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张某数次向沈某及刘某(徐某父母)账户转账。其中部分款项系用于为徐某购买宝马汽车,部分供徐某日用。2022年8月3日,张某委托案外人傅某向刘某转账2万元,用于为徐某购买宝马汽车。另外,张某向徐某银行卡转账10500元、微信转账30350元;向刘某微信转账500元。为替徐某购买宝马汽车,张某支付购车定金20000元、代为偿还6期车贷17980.34元。此外,张某陆续为徐某购买洗衣机、脸部按摩仪、衣服等,共计花费6236.66元。上述花费合计402567元。
2023年2月,原告陈某通过微信,向徐某主张部分退款,徐某未退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张某赠与被告徐某财物的行为无效;二、徐某返还张某赠与的款项合计418792.34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赠与徐某的财物及款项系其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金额较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经陈某同意,该行为已严重损害了陈某的财产权利。徐某明知张某有合法配偶,仍与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该行为亦违背公序良俗。原告陈某要求确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陈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属于共同共有,故赠与无效后,陈某可要求全部返还。
法律分析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然会涉及到各种金钱款项的利益关系,这些财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案件中,张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徐某保持婚外恋情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张某未经原告陈某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且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婚姻关系也会受到更多不可控因素影响,尤其在这个离婚率逐年上升的年代,有必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有所了解,以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