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无论是建立买卖、合作或是其他关系,签订合同都是维护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有效方式,而一旦发生了合同相对方违约的情况,为了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及时解除合同则显得十分重要。
合同解除是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了的制度,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消灭。那么,当事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如何行使解除权?
一、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
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具备合同解除的要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满足《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或者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否则,即便解约的通知到达,合同也并不因此解除。
1、合同的约定解除:在合同签订之初,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事由进行约定,当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据此解除合同。
2、合同的法定解除: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的认定上,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解除合同有通知解除和司法解除两种方式:
1、通知解除。解除权人发出的解除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尽可能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告知,更易对证据进行保存,从而避免争议的发生。
2、司法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三、合同解除的行使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限制,一旦超过行使权期间,则合同解除权消灭。
1、约定解除权期间。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2、法定的解除权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对方当事人为了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这样有利于督促解除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并稳定下来。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下: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解除是民商事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合同双方在行使解除合同权益时,应当熟悉并关注解除合同时的要点,从而准确、及时地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