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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数据市场中虚假宣传行为?

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我们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同时也要完善数据保护制度。由此可见,国家高度重视对数据市场的培育与保护,致力于推动数据驱动型产业的发展。同时,经营者逐渐开始争夺以数据为核心的竞争优势,但有些企业为了获取数据而不惜违背商业道德,采用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涉及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权益,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介绍

在2020年的腾讯公司诉祈福公司组织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腾讯公司是微信平台的经营者,运营包括内容服务和广告服务在内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业务,并通过在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中投放广告,将用户访问流量转化为现实经济利益;被告系“蚂蚁平台”的经营者,该平台实施了组织、诱导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虚假提升公众号文章的流量数据以骗取广告分成、干扰微信公众号平台流量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认为祈福公司作为市场竞争者,其主观上应当知道原告的市场知名度、经营模式、微信各项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协议等,客观上实施了涉案被诉行为,若对此不加规制,将导致依靠虚假“流量”支撑而缺乏实质性内容的互联网产品肆意横行,不利于消费者合法利益和社会整体福祉的增加。故祈福公司实施的组织虚假交易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参考:(2020)沪0115民初15598号)。

法律分析

在数据市场中,数据资源能够为平台运营者带来流量与收益,故为了争夺数据资源的虚假宣传行为盛行。2019年最新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规制。根据该条款,虚假宣传的行为主体是自行制造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和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经营者。其行为在数据市场中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平台账号的运营者(比如平台的主播等)通过对其创造的视频、直播的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转发量、关注度等数据进行伪造,以此来为其他用户营造出一种自身拥有很多流量的假象,其他用户往往会因为该运营者具有较多的流量、较大的知名度而关注他。甚至,运营者通过刷量的方式虚构商品的销售量,从而引诱用户购买其发布的一些产品。另一方面,专门以帮助他人刷量作为经营目的的经营者,他们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伪造虚假的视频、直播、商品数据,从而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最终骗取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市场不正当竞争的恶习。在腾讯公司诉祈福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祈福公司为其他经营者的刷量活动提供交易机会、交易场所,向他们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和手续费以此来获取利润。以上两种行为均可以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综上,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数据市场正在不断崛起,从各类短视频平台到各类网络运营平台,现在是一个流量、数据迅猛爆发的时代,其中,也带来了层出不穷的问题,虚假宣传也只是冰山一角。一方面,经营者应当规范自身行为,切忌伪造虚假数据欺骗消费者、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法律应当随着时代的变迁、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从而创造、形成良性的数据竞争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