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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被遗忘---个人信息删除权

互联网的普及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带来了各种各样的便利条件,但同时也将你的个人信息收集了一遍又一遍。你是否记得从你接触网络开始,有多少次用户注册输入了你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又有多少次防沉迷验证透露了你的身份证号码。如果任何一家收集了个人信息的主体将你的信息泄露出去,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用一句时髦的话说,就是“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但是这种记忆往往不一定美好,甚至充满危险。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你被遗忘的权利。下面就由笔者来告诉你,已经收集的个人信息在何种情况下有权被“遗忘”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哪些情况下你的个人信息应该被遗忘?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目的限制原则是《个保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已经实现了处理目标,那么在这个时候个人信息就不再存在使用的必要性,此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删除。举例来说,今年上半年刚刚结束的特殊时期,我们都用了各种各样的小程序,输入了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拍摄了人脸照片,用来保护我们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那么,当时为了实现正当性的目的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现在已经没有再利用的必要。因此,该种情况下相应收集的个人信息就应当予以删除。这方面无锡市政府在全国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一般是为了履行其与个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向个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一旦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显然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就不存在,相应持有的个人信息就失去了正当性,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例如你曾经在微博中发过带有地址、照片的相关内容,如果注销账号,相应的内容就应当删除。而关于保存期限,主要是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存期限,一旦相应期限届满,就应当予以删除。

三、个人撤回同意

个人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法性基础。个人有权随时撤回同意,虽然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经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但是,在个人撤回同意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除非具有其他合法根据,否则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也可以仅仅撤回同意,但不要求处理者删除其个人信息。此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只能存储个人信息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但必须停止其他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整个处理信息的过程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获得个人同意,那么其行为自始就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并且同时删除违法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而具体删除的内容,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处理者未取得个人同意而收集个人信息的,该处理者应当删除非法收集的个人信息;如果处理者未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处理者的,接受者应当主动删除,而提供者也负有通知接收者删除该个人信息的义务。

以上的几种情况,都属于法律所规定必须主动删除所持有的个人信息的情况,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删除,那么个人亦可以主动申请予以删除,负有删除义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用最安全的方式进行数据的删除,并且将处理结果通知个人。在不久的将来,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信息和数据的保护,重视个人信息的价值,利用好删除权,将是现代人生活必不可少的能力,也是未来社会进步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