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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体验过AI换脸吗?

现如今,很多年轻人为提高日常生活娱乐的趣味性,拍出不同风格的自己,手机里都会下载一款甚至多款美颜拍摄软件。以前,这些软件可能只是换个背景,或是为人物面部添加一些装饰等。现在,随着AI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软件中的“AI换脸”技术,将自己的脸“放置”到不同风格、服饰等的形象中。那么,这种利用他人身体形象的行为,是否侵犯肖像权呢?

案情简介

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了一款手机换脸软件,在该软件中,被告将众多网红或明星的肖像视频上传为模板供用户换脸使用,用户如果想解锁全部视频模板以及高清无水印导出视频,须要付费购买被告的会员方可免费使用。用户在付费成为被告的会员后,能够自行创设换脸图片,形成除脸部特征不同,其他内容仍为网红或明星的肖像视频。

原告赵某作为汉服界的网络红人经常在各大平台发布国风短视频。由于原告经常参加商拍活动、带货推广,其本人和作品都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形象上传至软件中,通过“AI换脸”的技术将视频提供给用户换脸进而非法牟利。原告赵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侵害了其肖像权并进行牟利,包括原告对自己肖像的制作权利、使用权利和维护肖像的完整权利,同时对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院判决被告刊载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律师分析

近年来,已经出现多起相关案件——多家网络信息公司的软件视频模板中均使用了他人形象,侵犯了其肖像权。说起肖像权,我们不能局限于脸部形象,即使仅保留了装饰装束、身体形象及场景环境等,其依旧属于肖像权客体。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本案中,原告赵某的账号经原告本人实名身份认证,其在平台账号中发布的视频资料中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以“换脸”为主要功能及卖点,利用原告外部形象所拍摄的视频素材引流宣传,诱导用户点击下载,并采用会员付费的方式经营以获益。被告使用带有原告肖像视频的行为具有营利目的。而该软件通过AI换脸技术替换了原视频中的角色用于软件用户的娱乐,系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侵犯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

随着AI技术的发展、网络公司的加速出现,类似事件频频发生,我们应当在娱乐的同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维护好自己的个人肖像权益,以防受到侵害。同时,网络公司也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充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及著作成果,规范经营行为,依法获取收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