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对外无偿转让股权吗?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法定优先购买权。那么,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呢?无偿转股是否需要交税?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和税务风险?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简介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588号一案中,张某认为股东陈某将其5%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杨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判决转股行为无效,且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建立在有偿转让的基础之上,本案中陈某向杨某转让股权系无偿赠与,因此,并不存在“购买”股权的“同等条件”,原告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专业分析
一、股东是否可以无偿转让股权?
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限制,只是对股权的对内、对外转让规定了不同的程序性要件,而没有限制无偿转让行为。从现有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内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是“同等条件下”。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判断是否符合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因素。尽管公司法未对“同等条件”明确划分有偿和无偿的界限,但结合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判断因素可以得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的股权转让应为有偿转让。因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系建立在有偿转让的基础上,如果股东向第三人无偿转让股权,则并不符合“购买”股权的“同等条件”,在此情形下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时,从法理上看,赠与作为典型的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在进行赠与行为的过程中,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财产利益或经济利益,赠与人并不在意或并不特别在意对价。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股权时允许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自己的该部分股权,显然与股东处分财产之自由及无偿转让的本意相悖。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赠与人只能放弃赠与,无疑会限制赠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而公司法属于商法,在商事领域中,没有任何对价的无偿赠与较为罕见。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往往基于某种特殊情感或利益需求而发生,例如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公司法对这种在商事行为中出现频次较少且具有切实需求的赠与行为不宜将其与有偿转让等同而直接适用公司法中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二、股东无偿转让股权会存在哪些风险?
1.在法律层面,为了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可能会被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实务中,不乏存在个别债务人为了逃避责任、转移财产,将自己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亲戚朋友,即使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当无偿转让股权没有任何其他合理的商业背景作为支撑,那么很可能会被法院认为股权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是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依法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2.在税务层面,无偿转股并不必然意味着不用交税。 实务中,个别股东无偿转股的实质在于为减少股权转让的成本,避免征缴个人所得税。但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监管的日渐精准,这种行为无疑会隐藏相关税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该办法第十三条对正当理由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能证明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影响;继承;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等情形。因此,当股权转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理股权转让协议上的价格,而依据实质课税原则,按核定价格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基于上述对无偿转让股权问题的分析,律师建议股东在无偿转股时,应同时关注法律和税务层面的双重风险,谨慎作出无偿转让股权行为,以规避相关的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