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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一般而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同时满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何为“合法有效”,法律没有明确给出规定,但在理论上,撤销权人的债权不但不需要是已经确定数额的债权,且不受债权是否到期的影响。

第二,须有危害债权的行为。这种危害行为,又称为诈害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实施了以财产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即该行为必须是使其财产受到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须对债权有所侵害。对于侵害债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债务人的可清偿财产是否能够覆盖债务为评判准则,即如果债务人对财产的处置已经造成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全部清偿的,则可认定该行为侵害了债权。

主观要件:第一,债务人须主观上具有诈害意思。衡量债务人是否有恶意的标准,通说认为采用推定规则是适当的。即如果债务人明明清楚其财产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的,仍不管不顾地处置其财产或权利,就可推断债务人存在恶意。

第二,受让人的恶意。当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时,因受让人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即可享受权益,其主观恶意在所不问。当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时,则要看其是不是在法律行为成立时,就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妨害。

除此之外,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需要在法定时间内,《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作出了明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一种为短期期间,即债权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实施了可撤销行为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否则撤销权消灭;另一种为长期期间,即哪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至终一无所知,只要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