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拯救被家暴的女性——从《我经过风暴》谈起(二)
笔者在昨天的文章中阐述了家暴可能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那么,在家暴案件中,女方到底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呢?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如果家暴行为正在进行,而防卫手段在必要限度以内,当然属于正当防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指出,对于抵抗家庭暴力的行为,导致实施家暴人的死亡,要充分考虑案件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如果是对正在进行的家暴进行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防卫过当的话,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例如,丈夫长期殴打妻子,在一次酒后,又一次暴力殴打妻子,而且是往死里打,对于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妻子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甚至,即使丈夫因为防卫行为死亡了,则构成特殊防卫,而不负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家暴已经结束了,如影片中丈夫殴打妻子结束后,睡着了。而此时,妻子所有的信念都崩塌了,在激愤、恐惧的状态下,拿起鱼缸里的石头连续砸向熟睡的丈夫,这当然不属于正当防卫。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伤害、杀害施暴人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再次,因为家庭暴力,把施暴人杀害的,如果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量刑幅度是三年至十年。如果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由此,再次呼吁,遭遇家庭暴力,千万莫做“沉默的羔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表明了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
最后,《刑法》只是反家暴的最后一种手段,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不仅仅是数以万计家庭的问题,也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重要课题。家人之间能够彼此尊重是破解家暴问题之道,但是道德一旦失去约束被突破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变得必不可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第十九条 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十条 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