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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的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贷?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那么,父母的出资什么情况下属于赠与?什么情况下属于借贷?让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子3年未尽孝,母亲起诉儿子返还购房款的案子。王母是一名单身母亲,此前名下有一套面积为78平方米的房子,小王是王母的独子,在外求学之前一直与王母生活在这套房子里。2017年,小王参加工作,王母想到儿子小王已到适婚年龄,自己名下唯一的住房面积较小,王母决定卖掉名下的房子,用卖房的钱置换一套大点的房子,将来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2018年5月,王母名下的房子成功卖出,卖得150万元之后,王母分多笔将卖房的150万元转给小王,用于购买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子。当年9月,小王取得房子的产权证,产权证上写明房子为小王单独所有。2019年6月,小王结婚,王母与小王夫妇一起居住在新买的房子里,后小王的妻子与王母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小王与王母的关系也不断恶化,2019年10月,因妻子再次与王母发生争吵,小王一怒之下,搬出房子并将王母的微信拉黑。此后2年多的时间里,小王与王母再未有过来往,有什么事都是通过其他亲属转达。小王也曾多次向亲属表示,希望王母从房子里搬出去。2022年,小王为了解决女儿上学的问题,小王向外祖母发微信,微信中提出三个解决方案,其中第三个方案明确写明:“把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小王还在微信里说:“如果三种方式我妈都不能同意,一个月后我将上法院起诉我妈,要是真的闹上法庭,我们母子情分就再也没有回头路了,我不会让上一代人的矛盾再延续下去,最后我也妻离子散。”

  得知儿子小王的微信内容,王母彻底心寒了。她担心如果小王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自己,会落得个无家可归,于是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购房款150万元。

 庭审中,王母和儿子小王对于钱款的性质各执一词。王母认为自己从未表明150万元是赠与给小王的,应认定为借款;小王则认为,这150万元是母亲赠与自己的。

王母表示,由于是母子关系,所以没有签署借款协议和借条。虽然在实践中,子女经济条件有限时,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这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并且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王母还表示,自己名下已没有住房,儿子小王又与自己关系不睦,自己也无权处置小王名下的房屋,随时面临着无家可归的风险。庭审中,王母提交了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小王则认为,自己与母亲之间不存在借贷的合意,母亲出售名下房屋是为了给自己购买婚房,自己从未有过向母亲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借条、收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或任何口头约定,此外,母亲也从未向自己催要过这笔钱。因此,小王认为这笔钱是母亲赠与自己的。小王表示,王母将钱款转给自己时,正值自己准备结婚,作为母亲,为孩子置办房产是当地的风俗习惯,是母亲对孩子开始新生活的资助和赠与。在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及常识出发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母转给儿子小王用以购房的150万元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母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而儿子小王因妻子与母亲存在矛盾,长久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则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王母依据转账凭证及小王向其外祖母发送的微信记录内容,主张150万元款项系借贷性质,而小王辩称该笔款项为赠与性质,小王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关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本案中,小王并无证据证明王母明确表达过案涉款项系赠与,仅是通过二人的母子关系及款项用于给其购买婚房的事实推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对此,法院认为,小王在与其外祖母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把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这表明小王同意将案涉150万元款项归还王母,故小王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从伦理人情的层面来看,虽然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赠与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并非其法定义务,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责任。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而子女却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院仍将出资推定为赠与性质的话,显然对父母而言显失公平,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较为普遍。出现纠纷时,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亲缘关系和传统家庭文化,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本意是解决或改善子女居住条件,如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应推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不再负有供养义务,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不能直接推定为赠与,而需要子女对双方存在赠与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类纠纷,不能理所应当认为父母的资助是赠与,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评判。具体而言,针对以下两种常见的纠纷类型,应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前出资购房,仅起诉子女一方返还出资。前述案例就是此种情形。因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负有供养义务,故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或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父母出资直接推定为赠与,而应当从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出发作出判断。

第二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夫妻双方出资购房,起诉子女夫妻双方返还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如果父母主张出资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应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应认定为借贷。

最后,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能够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购房出资的性质。不愿订立协议的,也应就往来资金的性质做好沟通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