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离婚争夺宠物抚养权”谈“人格化宠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逐年提升,同时也开始追求更加富足的精神生活。在年轻人中,养宠物就是一种非常流行的充实精神生活的方式。很多暂时不想要小孩的伴侣也会选择共同饲养一只宠物来作为替代,让宠物给两个人的小家庭增添乐趣。但并不是每一场婚姻都足够幸运,“离婚诉讼中争夺宠物抚养权”的案件偶有发生。
从当下普遍的司法实践而言,宠物并不被视为特殊财产。离婚时,双方若是相争不下,只需要按照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可。但在离婚争夺宠物“抚养权”案件中,这样冷冰冰的处理方式便难免显得过于不近人情。而在诉讼调解阶段,法官也会更多地审查夫妻双方哪一方对宠物照料更多、哪一方对宠物感情更深、哪一方仅仅是为了“气”对方才争夺宠物,综合考量提出调解方案。如果调解成功,自然是皆大欢喜;但若是失败,一定要走到“不见判决不死心”的地步吗?
因此,笔者提出“人格化宠物”这一概念进行探讨。这一概念并非笔者首创,此前也有学者进行过相关的研究。
一、什么是“人格化宠物”
本文所说的“人格化宠物”,指的是人不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饲养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伴侣动物。人格物,在法学理论中指的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在现行的法律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提到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便是与人格物非常相近的概念。
究竟什么是人格物?人格物的概念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一向非常模糊,没有更加具体的说明。而在法学教科书中,最为常见的例子当属亲人遗物。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提出“人格化宠物”的合理性
人格物的立法之初便是因为人们认可了特定纪念物品上所承载的精神寄托,肯定了人格物的情感属性与不可替代性。然而,同样是承载了人的精神寄托,宠物在司法实践中却几乎不被认定为人格物。但从人格物本身的定义分析,又并没有明确地将宠物排除在人格物的范围之外。对此,笔者认为,通过相关解释或者典型案例等方法明确将宠物定性为人格物,是非常合理的。
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新兴行业——宠物殡葬业。一些对宠物有特殊感情的主人在宠物死后愿意花大价钱将宠物火化,甚至将宠物葬在宠物陵园。也有人会将死去的宠物做成标本,或者将宠物火化后的骨灰做成钻石纪念品等等。2019年,一篇标题为《宠物殡葬兴起:每个宠物都值得一场体面的死亡》的文章发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的官网,文中提到:“据《2017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53.9%的人愿意在宠物去世后购买火化等专业化的殡葬服务。”由此可以说明,许多人会对与人朝夕相伴的动物抱有明显不同于对一般财产的情感,这是不争的事实。
三、“人格化宠物”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回到最初的问题,宠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离婚中应当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呢?笔者认为,虽然不必将宠物等价于子女,适用有关探望权、抚养费等的相关规定,但也不可忽视宠物所承载的精神寄托。法律应当对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人格化宠物作出更加具体而人性化的规定,将人与人格化宠物之间的感情作为分割财产的主要依据;如果夫妻双方都对宠物有着深厚的感情,那么分得宠物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对方精神上的损失。如此,可以使司法有温度,也使法官判决更加有理有据。当然,考虑人格化宠物特殊性的同时,也不能忘记它们“物”的本质,不能忽视他们的财产属性。例如,某宠物狗特别名贵,当把它分割给其中一方时,也需要将其价值计算在分割的财产中。
此外,在“宠物受到侵害后能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当下各法院的判决并不统一。有的法院会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有的则会支持。从立法现状而言,实际上是前者合法,后者合情。如果能够明确人格化宠物属于民法典所说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那么这一问题也就能相应地得到解决,使以后的判决能够统一,合法又合情。
最后,以如今的社会环境而言,或许《动物保护法》的制定还遥遥无期,但是从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群众权利的角度出发,重视人的情感需求、对宠物的精神寄托,从而调整相关立法,还是有深入探讨的现实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