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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每年发生不计其数的交通事故,而在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中存在相当比例的人群,同时又满足工伤的条件。那么,该类群体在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时,能否要求双重赔偿呢?

问题一: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时,能否要求双重赔偿?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可以要求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9、10条的规定,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互不排斥,故受害人可依照相对应的法律规定获得用人单位与侵权人的双重赔偿。

问题二:交通事故及工伤的赔偿项目都有哪些?

(1)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有: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物损失费。如构成伤残,还需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伤残等级较高,构成丧失劳动能力)。如造成死亡,还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2)工伤的赔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三: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哪些赔偿项目可以兼得?哪些项目不适用双赔?

(1)不能重复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康复费、 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

(2)可以双赔的兼得项目包括:伤残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  

(3)可以双赔的专属项目包括:营养费(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交通事故)、陪护人员住宿费(交通事故)、伙食费(交通事故);伤残津贴(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

小结

因第三人交通肇事造成的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在法律上并不相互排斥,侵权属于私权范畴,而工伤则属于公权范畴,两者无法相互替代。因此,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其家属是有权获得民事赔偿及工伤保险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