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海辉普法->业主不刷脸就不能进小区吗?

业主不刷脸就不能进小区吗?

近年来,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情况。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见认为,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损害。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案情简介

2022年,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在小区出入门处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要求业主输入自己的面部个人信息,作为唯一自主出入小区的方式。该小区的部分业主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为由,不愿输入个人面部信息,拒绝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要求物业公司保证单元安全出口畅通,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后多次与物业沟通协商无果,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出入小区的方式,侵犯了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物业拒绝提供门禁卡,这是在变相强迫大家刷脸,并不是真正的便民利民。”部分业主如是说。

本案中,物业公司采取刷脸作为业主出入小区的唯一识别方式,虽能对小区安全及秩序维护起到一定作用,但并非必要措施,且没有充分考虑到业主的生活便利需求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愿望。物业公司作为业主的“管家”,应当成为业主的服务者、守护者,既要有一定的权威,又要有一定的克制,服务方式要便民、适当、有效,在完成基本服务的同时,应最大程度保障物业运转高效、和谐。后经法院组织调解,物业公司增设了门禁卡刷卡功能,确保有需求的业主都能领到门禁卡,方便大家出入。

律师分析

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方式,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合法性基础。对于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方式的业主,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出入小区的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采用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将承担增加或变更出入方式的责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请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如物业公司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滥用或不规范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人脸信息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进行举证,可以请求物业公司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应选择正规的人脸识别门禁供应商,对物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制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的操作守则,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