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出轨,可以要求过错赔偿吗?
在这快节奏的生活中,闪婚、闪离现象明显增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众所周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法律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冲动离婚,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以后,任意一方如果在三十天内反悔,不想离婚的,可以去撤销申请。“离婚冷静期”大大减少了冲动型夫妻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对防止冲动离婚,维持家庭稳定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那么如果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就迫不及待和别人出双入对,这种情况算是出轨吗?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吗?让我们从下面这个案例中来寻找答案。
李某与王某(女)于2011年11月相识恋爱,2015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名下无其他共同财产。双方婚后因经济和生活琐事问题逐渐产生矛盾,双方的感情也在一次次争吵中消耗殆尽,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在2022年12月,双方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后,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无意间在朋友那里发现了王某与其他异性举止亲密的照片和视频。因这些照片和视频,双方又起了争执,李某认为只要还没有拿到离婚证,王某就是自己法律意义上的妻子,王某的行为是婚内出轨,要求王某赔偿10万元;而王某则认为两人感情早已破裂,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并且已经分居,在办手续的路上了,已无和好的可能,迟早会离婚,对方无权干涉自己的私生活,不存在精神损害,也不应当赔偿。
结果,双方最终因赔偿金的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离婚冷静期”满后,双方未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李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李某与王某一致同意离婚,遂予以准许。但在“离婚冷静期”内,王某确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理应对李某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酌情确定赔偿金6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的并不代表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离婚,只有取得离婚证才能算正式离婚。而“离婚冷静期”机制是为了让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搁置离婚纠纷,冷静思考婚姻家庭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
因此,“离婚冷静期”期间双方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应互负忠诚义务,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或发生越轨行为的,无过错方依法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