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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常见的五个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剧,有关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多,大多数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产生,都是缘由被继承人没有留有遗嘱或遗嘱约定不明,从而产生相关矛盾。针对遗产继承,人们心中难免会存在很多误区,针对这种情况,笔者特整理了以下遗产继承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供各位读者参阅。

一、遗产继承的方式都有哪些?

(1)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常见的继承方式之一,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立遗嘱的方式,常见的类型有: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等。

(2)法定继承。在被继承人没有留有遗嘱及其他遗产分配方案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由同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均分。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的顺位,其中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该条款还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其他继承方式。除了上述两种常见的类型外,还有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这两类也均是被继承人生前基于意思表示,而对遗产进行的分配。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针对被继承人没有留有遗嘱的情况,一般即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以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该两类主体也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

二、遗产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1)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正常情况下应当均分。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以多于或少于其他继承人)。

三、如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怎么办?

如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么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立遗嘱后可以撤回或者变更遗嘱吗?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五、房屋继承时如何申请产权转移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笔者针对遗产继承纠纷,梳理了以上五个常见的法律问题,但在实务中,有关遗产继承纠纷的问题绝不仅限于此。如果出现了相应的纠纷,各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对于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都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而一旦无法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笔者建议各继承人委托专业的律师,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依法确认彼此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