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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员工社保、公积金第三方代缴的法律风险


企业因发展业务需要,安排员工前往非住所地的地点工作,为减少用工成本往往招用当地员工。此时,为员工缴纳企业住所地的社保、公积金不能满足员工在当地参保、缴纳公积金的需求,企业又困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较大成本。为保障外驻员工享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待遇,并尊重外驻员工以居住地、实际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意愿,企业常常选择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为外驻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问题,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毕竟为发展全国业务,销售人员、研发人员、售后服务人员遍布各地也是常态。但即使具有合理性和普遍性,但是对于拟上市(IPO)企业来说,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法律风险是个躲不过去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虽没有直接明文禁止社保的代缴,但从相关规定看,社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用人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与缴纳,用人单位是社保缴纳的法定主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拟上市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未完全遵守《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被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及/或罚款等风险。同时,劳动者亦有可能启动相关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海辉律师建议,已存在上述情况的拟IPO企业应在上市申报进程中积极配合中介机构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在具有一定业务规模的地方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并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开具社保、公积金缴费账户,为当地员工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公积金,逐步清理第三方代缴,直至终止委托第三方代缴行为。
2.取得社保、公积金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拟IPO企业应取得各地社保及公积金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以证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3.取得相关员工的确认:相关员工应当出具书面确认,其对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的事项完全知情,且系其本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公司已委托第三方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纠纷和任何潜在纠纷;且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不会就此事项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4.取得企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兜底承诺:如因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未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未严格执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被有权机关处罚或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或因未足额缴纳需要承担任何罚款、滞纳金,或因有关人员向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追索,或因上述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对公司作出全额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子(分)追偿,保证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