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挂靠经营行为之风险
走过疫情后,旅游业恢复了往日的红火,泰山脚下熙熙攘攘,苍山洱海风光迷人。但旅游行业复苏的背后,一些旅行社面临着非法挂靠经营的风险,内部管理混乱,恶性压价竞争,租用“黑车”聘用“黑导”,这样的行业乱象不仅会影响游客的团游体验,也会给旅行社带来很多潜在风险。
旅行社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除有特别规定外,旅行社设立需满足如下条件,经行政许可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 二、关于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1.“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旅行社条例》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根据旅行社设立的相关条件,可见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从业人员,尤其是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的要求,是为了避免旅行社在违规经营或旅客发生事故后没有偿付能力。单位或个人挂靠旅行社从事旅行社业务,属于旅行社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旅行社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允许其挂靠成为本社的一个部门,并向其收取“经营权使用费”“管理费”或“承包租金”等,并许可其单独以旅行社的名义接待旅游团队。上述挂靠行为存在经济赔偿、行政处罚风险:首先,需要以挂靠形式从事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旅行社难以对其行为进行管理和规制;也可能存在单位人员或个人不具备导游资质,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或拒绝履行,违规组织旅游活动,发生事故后消极处理等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为其行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旅行社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能面临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云南某旅游有限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为昆明某公司借用云南某旅游有限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云南某旅游有限公司名义出合同并购买旅游组合保险,并协定缔约成功后给云南某旅游有限公司一定费用,虽未实际支付,但仍受到行政处罚。(旅游法和实施细则同样表述了不得出租、出借,在此不再赘述)《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个人挂靠从事旅行社业务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或受到查处,除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外,更有可能损害旅行社长久以来经营维护的社会形象。律师在此提醒,值此行业复苏、春季旅游高峰之际,旅行社应更加重视自查自纠,不断完善和规范经营业务,以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