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近年来,随着精装修商品房的推广铺开,购房人因房屋精装修而维权的案例也大量出现,精装房渗水漏水、质量极差、装修标准和宣传不符等情况也屡见不鲜。笔者也曾有朋友咨询过关于精装房质量较差的问题。那么遇到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纠纷应如何维护合法权益?首先,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一,装修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商品房品质的,买受人可以同时请求:1.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2.赔偿损失;3.如果装修合同不包含在商品房预售或买卖合同中,而是双方另行签订的,只要出卖人不能证明装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可以在不解除买卖合同的基础上仅单独解除装修合同。#第二,若装修仅属于质量瑕疵,不影响使用的:1.买受人不能据此拒收房屋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2.装修保修期内,出卖人拒绝保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后,就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第三,装修用材和施工工艺等标准优先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结合销售时的广告宣传认定。
#第四,《解答》也明确了以下情形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或在收房后一年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1.出卖人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朝向、户型等规划、设计条件的;2.房屋存在渗漏、异响等,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查明原因或经出卖人维修仍无法修复的;3.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4.消防设施未经过验收合格或无法实际投入使用的;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未披露房屋存在违反善良风俗情形的;6.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二、2022年7月20日实施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下称《指南》)也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权威答案:
#第一,以下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1.因装修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者存在依法不得交付使用情形;2.商品房装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材料冒充合格材料的。但因严重装修质量问题买受人不能请求单独撤销或者解除装修合同,这一点与《解答》存在一定出入,应以《指南》为准,需要特别注意。#第二,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要求,或者出卖人欺诈、装修实际价值过分低于约定装修价格,当事人对此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减少房屋装修部分价款。但买受人主张在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之外减少装修价款的,一般不予支持,出卖人同意的除外。#第三,除了上述内容之外,《指南》还对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全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界定,装修质量要求认定的一般规则,约定装修质量要求认定的考量因素,销售广告、宣传资料的适用与排除,备案装修资料的适用,装修价格与装修质量要求,证明责任的负担与转移,拒不提供持有证据的后果,专业性意见与司法鉴定,责任承担约定优先与选择,质量异议怠于通知的后果,装修质量瑕疵与修复责任等做出了规定。#最后,购买精装修商品房还是尽量选择品牌大、口碑好的开发商,品质相对更有保障,降低出现问题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