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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对职工债权作出如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那么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范畴呢?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债权范畴,主要理由有:


1、对于《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作文义解释,严格按照法条的字面意思认定职工债权,显然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上述职工破产债权范围;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企业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企业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普遍认为与职工公积金有关的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不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故住房公积金也不应属于职工债权。
此观点的典型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588号


另一种观点认为:


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范畴,主要理由有:


1、虽然《企业破产法》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但是201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该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应按照职工债权顺位受偿;


2、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类似,都是由个人缴纳部分与单位缴纳部分组成,社会保险费是职工债权,住房公积金与其类似,也应属于职工债权;


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与工资一样,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公司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其本质上是公司对员工的应付债权;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2条的规定,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而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所以,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工资一样,应当作为职工债权予以认定。
此观点的典型案例:(2020)黔民终551号、(2020)吉民终198号等
在实践中,对于上述问题的结论,也因部分地区法院发布的文件而逐渐明晰,例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的《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指引 (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商达成的《关于破产程序中规范处置住房公积金债权的会商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等文件均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债权属于职工债权。
所以,笔者认为破产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债权,应该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