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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摔倒自认倒霉吗?


前往公共场所进行娱乐消遣、出差旅行是很多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共场所也存在着发生意外的危险,有可能是地铁车站中一次小小的摔倒,也可能是溜冰场、滑雪场中的一次意外受伤,那么在公共场所中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公共场所管理人又应尽到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呢?



何为公共场所

从文义上看,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从法律上看,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实务中看,健身场所、餐饮店、停车场、医院、演唱会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场所也都属于公共场所。



安全保障的构成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其中,危险预防义务具体包含告知义务、警示义务、防范义务。危险消除义务是指及时有效消除和控制危险措施。

情形一:小刚在烤肉店用餐时因地面有液体不慎摔倒,那么就需要考虑烤肉店是否张贴了小心地滑的标识,店员是否提醒了小刚注意地面水渍油渍,烤肉店是否采取了铺设防滑垫等合理的防滑措施,否则烤肉店就有可能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刚的滑倒承担一定的责任。

情形二:老黄在医院的污物间倾倒垃圾时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向医院方主张赔偿损失。法院经查明认为,老黄对污物间的功能和地面湿滑的可能应有充分的了解,在没有其它障碍物的情况下摔倒,其本身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方未在地面放置警示牌,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已尽到提醒义务,因此承担次要责任。

情形三:小龙在搭乘地铁站扶梯上行时发生意外,摔倒受伤。地铁公司工作人员闻讯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经原告同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小龙被诊断为骨折,向地铁公司主张损失赔偿。法院经查明认为,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涉案扶梯事发时运行平稳,并不存在剧烈震颤的情形。同时,涉案扶梯经检验符合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事故前事故后经检修均显示运行正常,地铁公司亦在该部自动扶梯的周边醒目位置设置了与安全乘梯相关的警示标识,且工作人员在小龙受伤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小龙送往医院救治,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地铁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有无第三人行为介入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侵权事件,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且可以追偿。



律师提醒

首先,无论是否在公共场所,本人永远是自身生命、身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正所谓“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只有树立规则意识,增强安全常识,学会自我保护,才能真正的尽可能远离危险。其次,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当积极的追究侵权方的责任,不仅能挽回一定损失,也能规劝侵权方的不当行为,提高公共场所的安全性。最后,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也应提前购买相应保险,同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减少意外情况的发生概率和意外发生后可能面临的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