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你,你就一定能拿到房子吗?
最近接待的一组咨询,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张先生一人名下的房屋离婚后归王女士所有,张先生协助王女士在6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离婚后张先生一直没有配合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房屋的所有权约定属于王女士,房产证也在王女士手上,但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是前夫张先生的名字。房屋过户前,张先生竟偷偷重新办理了新的房产证,以房屋做抵押向银行借了100万元。
1. 房屋被抵押,前夫张先生就算配合过户也无法办理;2. 如果王女士一直等房屋的抵押权消除,但也无法保证其前夫不会继续去抵押,房屋的过户问题将一直得不到解决;
针对以上种种问题,站在法律的角度,我给出了三个思路:1. 房屋有没有真的设定抵押,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看,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还有过户的希望。2. 前夫借款时,银行有没有要求他出具《离婚证》、《户口簿》、《房产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如果前夫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银行依据前夫提供的新办的房屋物权登记信息并且也勘察了房屋情况,银行有理由相信张先生有权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属于善意第三人,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依法有效,只能等张先生将贷款还完后将抵押权消除。3. 如果房屋一直处于抵押状态,房屋过户遥遥无期,王女士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赔偿损失,至少可以确定债权,将来执行前夫财产的范围也将扩大。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