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的后果一定要由施工方承担吗?
2019年林某与装修公司A约定,由A公司对林某店铺进行装修。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造价为100万元。内容包括除了吊顶和灯具外的刷墙、刮腻子、贴砖、防水、地脚线、钢结构、楼梯。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所有事项均在微信中沟通。工程于2020年6月17日竣工。装修过程中林某因装修结果与效果图不一致,多次要求A公司对施工图纸进行改动,对已装修好的部分按照其要求重新施工,后A公司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日期交付工程。林某以A公司逾期完工、装修效果与其期望不符、装修质量差为由拖欠装修尾款35万元,后A公司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装修款,A公司认为施工过程中应林某要求发生增项导致成本增加,同时由于林某迟迟未给付尾款导致工期顺延。林某认为A公司对增项部分未提交票据故而不认可该笔价款,并以双方未签署验收文件为由认为工程未完工也没有验收,A公司只完成了70多万的工程,已给付了工程款73万元,不存在工程尾款问题,同时认为A公司因其自身施工缓慢导致工期延误。后双方均一致同意由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得出装修工程造价108万元。
通过法院判决,我们发现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录音等其他证据辅助能够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律师建议无论是业主还是装修公司应注意:
1.重视合同签订。双方应采用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装修款计算方式、支付期限和条件、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违约责任、质量问题、保修条款等内容均应在合同中找到相应条款予以明确规定。
2.合同履行过程规范化。在装修期间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方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图纸变更、工期顺延、款项支付迟延等手续,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予以确认。对于增项部分双方应遵循证据留存原则,充分利用电子证据,如施工现场视频、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等。无法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应保存好双方关于新设计方案的电话录音等沟通记录,以备后期产生诉讼争议时使用。如若装修过程中增项内容数量较多,影响原定工期的,此类情形需在补充协议中予以释明或双方另行签订变更协议对工期进行重新约定。很多时候甲乙双方因缺少契约意识,在发生纠纷时容易陷入十分被动的情形,因此,建议双方重视书面证据留存。
3.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参与签署验收文件。同时,装修合同应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需在合理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发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另行安排时间验收。如果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对工程进行验收,能否视为认可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其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需具备特定条件,即当事人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