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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的后果一定要由施工方承担吗?


自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以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逐渐回暖,装饰装修行业也日渐复苏,因疫情冲击而遗留的装饰装修纠纷案件开始多发。装修案件中双方因合同内容简单、施工内容复杂、文件手续不规范、争议项目较多等原因,导致合同主体、合同效力、工程价款、工期迟延、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多存争议。特别是在双方未签书面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责任认定更是难上加难,我们从一则真实的案例说起。


案例分析


2019年林某与装修公司A约定,由A公司对林某店铺进行装修。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造价为100万元。内容包括除了吊顶和灯具外的刷墙、刮腻子、贴砖、防水、地脚线、钢结构、楼梯。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所有事项均在微信中沟通。工程于2020年6月17日竣工。装修过程中林某因装修结果与效果图不一致,多次要求A公司对施工图纸进行改动,对已装修好的部分按照其要求重新施工,后A公司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日期交付工程。林某以A公司逾期完工、装修效果与其期望不符、装修质量差为由拖欠装修尾款35万元,后A公司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装修款,A公司认为施工过程中应林某要求发生增项导致成本增加,同时由于林某迟迟未给付尾款导致工期顺延。林某认为A公司对增项部分未提交票据故而不认可该笔价款,并以双方未签署验收文件为由认为工程未完工也没有验收,A公司只完成了70多万的工程,已给付了工程款73万元,不存在工程尾款问题,同时认为A公司因其自身施工缓慢导致工期延误。后双方均一致同意由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得出装修工程造价10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已形成了事实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因林某多次要求A公司变更图纸,更改设计方案导致工期顺延具备一定合理性。施工过程中,双方均在施工现场,有能力掌控工程项目及相应费用。A公司虽未提供采购上述物品的票据,但提供了采购时间、地点、店铺名称、当地市场价格等信息,经审查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报告出具的工程造价,判决林某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
律师建议


通过法院判决,我们发现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录音等其他证据辅助能够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律师建议无论是业主还是装修公司应注意:


1.重视合同签订。双方应采用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装修款计算方式、支付期限和条件、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违约责任、质量问题、保修条款等内容均应在合同中找到相应条款予以明确规定。


2.合同履行过程规范化。在装修期间发包人要求变更设计方案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图纸变更、工期顺延、款项支付迟延等手续,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予以确认。对于增项部分双方应遵循证据留存原则,充分利用电子证据,如施工现场视频、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支付凭证等。无法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应保存好双方关于新设计方案的电话录音等沟通记录,以备后期产生诉讼争议时使用。如若装修过程中增项内容数量较多,影响原定工期的,此类情形需在补充协议中予以释明或双方另行签订变更协议对工期进行重新约定。很多时候甲乙双方因缺少契约意识,在发生纠纷时容易陷入十分被动的情形,因此,建议双方重视书面证据留存。


3.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参与签署验收文件。同时,装修合同应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需在合理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发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另行安排时间验收。如果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对工程进行验收,能否视为认可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请求按照其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需具备特定条件,即当事人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4.合同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进行明确,包括工期起算点、期限以及各个项目工期期间,承包方应按期完工。对于工期延误的事实要素主要为工期延误原因、工期延误天数。如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若因发包人或其他非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相应顺延工期。因此并非所有工期延误都由承包人担责,若因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变更设计方案或图纸导致增项造成工期延长,则承包人无需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