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来请丧假,HR该怎么办?
一、案例简介
春节后上班已快两个礼拜,李工突然来找HR张姐,说要请丧假。张姐很关心,问是家中谁过世了。李工说是自己祖父,小年夜因为新冠感染送医院抢救,87岁了加上基础病,结果到除夕夜没抢救过来,这个春节都没心情好好过,整个年就忙老人后事了。张姐很诧异,后事不都已经办完了吗,为什么还要请丧假?李工严肃的说,丧假是他的权利,公司制度里也明确规定祖父母去世可以休3天丧假,当时因为正好过年,没法向公司请假,春节里自己忙东忙西没有休息,所以今天来就是补请丧假的!张姐一听,顿时就傻了——这丧假还能这么请吗?
二、法条检索
1、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三、律师解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通知,劳动者有权享有丧假,且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薪资。
但是,《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通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丧假的具体天数,只是说用人单位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而且《通知》中丧假对象的范围限于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那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非直系亲属如兄弟姐妹等死亡是否应给予丧假,依照法律的意见那就完全由用人单位自行考量。另一方面,我国自古讲求人伦道义,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还是在规章制度中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等纳入到丧假对象范围,以体现企业的人道主义关怀,这是十分值得肯定的!
回到开头的事件中,李工在亲属殡葬事宜结束后再来补请丧假,单位是否应当予以准假呢?笔者认为,单位有权拒绝准假。丧假不同于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或者停工留薪期等,本质不是劳动者休养休息权益的假期,而是劳动者基于一些特别原因需要在工作时间以外处理私人事务的“带薪特殊事假”,这些“带薪特殊事假”需要有特殊事件作为触发条件,比如男方的护理假、独生子女照顾60周岁父母的护理假等。
因此,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设置丧假,目的是为了员工能利用该假期事件去处理后事和吊唁死者,是维护社会习俗、人伦道义的保障性举措,绝对不是给予假期让员工去休养休息的。像李工这样,在非工作时间以外已经处理了亲属丧事的,自然就不存在请丧假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