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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证明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


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

然而,尽管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出台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实践中适用该制度仍然会受到一些制约。主要的制约之一就是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受到家暴的证明。《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因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的几种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从而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获得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明确了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法院认可的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规定》上述对证据形式的扩充和列举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也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相关证据的获取难度,更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目的。同时值得一提的是,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也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

《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还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该规定结合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