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未及时主张权利,承租人能否以扩大损失抗辩?
租赁合同纠纷在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之前疫情的背景下,引发了很多此案由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因此在很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租人主张租金,承租人往往会以出租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作为抗辩。例如以下案例:2019年7月,尚某、周某与A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A酒店房屋开办教育培训机构。2020年因发生疫情,致使教育机构经营状况逐渐出现问题,于是自2021年3月起,尚某、周某没有按约向A公司支付租金。但A公司并未通知尚周二人支付租金,而是在2021年11月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尚某和周某承担违约责任。尚某、周某则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本案中,A公司未采取上述措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尚某、周某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述法律规定的是出租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在承租人存在违约情形时,法律并未要求出租人必须采取上述措施。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亦是积极主动的行使其权利。况且,即使A公司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尚某、周某亦未举证证明因该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所导致的进一步损失具体为多少。故,尚某、周某主张对所谓的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在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此系出租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同时出租人有权不催告承租人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并非采取措施不当,出租人不应承担损失扩大的赔偿责任。相反的,如果承租人想要根据损失扩大部分进行抗辩,最好明确三点并举证:1.存在确切的损失及明确的计算标准;2.出租人就该损失产生及扩大具有过错;3.过错的程度。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