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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区别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大制度,这三大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现代企业破产程序的三大基石。

上述三种破产程序因其解决问题的目的不同,在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参与主体等方面的差异也较为明显,具体区别如下图所述: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这三大制度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在一定条件下,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个制度在程序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转换,具体转化方式如下图: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一旦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就无法再向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转换,但《企业破产法》第105条规定了民事和解的相关制度,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后,法院应在认可和解协议的同时,一并裁定撤销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