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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拒不配合安装充电桩,业主怎么办?


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油价的日新月异,中国人民的环保观念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积极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理念,购买新车时新能源汽车渐渐成了首选。考虑到充电的便利,车主们会考虑在自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车主在安装充电桩申请过程受到物业的阻挠的话应该怎样解决此类纠纷呢?我们且看以下案例。













案例简介 














小蓝系某车位的所有权人。该车位所在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是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2019年3月16日,在车位购买过程中小蓝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物业服务管理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提供的服务内容等;该协议中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案涉停车位的管理费为50元/月每车位。小蓝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案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从2019年9月初开始,小蓝自行或相关管理部门数次和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公司以车位为地下车位,充电需要大负荷电力供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安装事宜应告知小区全体业主,尤其是地下车库的所有业主,获得业主的同意才能安装等为由,拒绝小蓝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的请求。
沟通无果,小蓝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
一审判决结果物业公司立即向小蓝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专业分析 














此案例在判决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参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协助业主在自用车库安装汽车充电桩的案件。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于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推广,配套设施建设和配套机制建设尤其重要。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在此背景下,如何让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政策及规章制度能够以明确、具体的方式在司法审判中得以贯彻,本案给出了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海辉提醒 














在“协助安装充电桩”未写入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尚未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对协助义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在协助义务确实客观可行性的情况之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这也是对人们积极响应践行国家政策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