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签订调解后,还能反悔吗?
近年来,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较高,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中发生工伤后,为考虑方便、快捷获得赔偿款,往往在未认定工伤以及伤残鉴定情形下,选择与用人单位通过和解或调解方式处理工伤赔偿事宜。后期劳动者一旦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达到相应的伤残等级后,就会发生工伤赔偿争议。那么工伤赔偿签订调解协议后,还能反悔吗?赵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公司,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4月,赵某在工作中左中指受伤,并至当地医院接受治疗,一周后出院。出院当日,医院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三个月。2020年5月,赵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6月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同年7月,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放弃工伤认定,即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各项伤残待遇共计30000元,赵某放弃其他请求。”签订协议后,公司于同日支付给赵某31000元。2020年10月,赵某申请恢复工伤认定,同月,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2021年1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害致残程度十级。赵某于2021年2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1.解除劳动关系;2.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96200元。2021年7月,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决定书,终结仲裁。赵某诉至法院。(本案对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全额赔付还是按比例赔付不作讨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双方于2020年7月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公司履行了31000元的调解款。但签订调解协议时,赵某的伤势并未作出鉴定,赵某并不知晓其构成十级伤残,调解中也未显示将构成十级伤残规定可以赔偿的金额告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调解金额远低于十级伤残应获得的赔偿。因此,人民调解协议书关于工伤赔偿的调解内容显失公平,依法对赵某要求撤销赔偿内容诉请予以支持。该公司应按十级伤残标准赔偿赵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3390元,该公司已支付31000元,还需支付42390元。因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送达对方即生效,故依法确认双方于2020年7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2020年7月1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二项内容;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工伤赔偿款42390元;驳回赵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类似于合同效力,它与仲裁调解书不同,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认定调解书的效力,看劳动争议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2、在工伤赔偿案件中,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同伤残等级所对应的工伤待遇,工伤待遇属于劳动标准的范畴,有法定性。当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调解结果与法律规定有差距时,会导致《调解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即使双方按《调解协议书》执行完毕,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重新依法作出处理。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如果双方签署“私了协议”,不能出现法律禁止性情形,建议在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后协商处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发生工伤可以由社会保险基金赔付,但还会存在象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不能赔付的项目,用人单位仍需另行赔付,建议用人单位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