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中,一桩“踢来踢去”的“世界杯”!
劳务派遣用工中,派遣工因违纪被用工单位退回,随后派遣单位解除与该派遣工的劳动关系,但派遣工认为解除违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此派遣工坚持不懈地发起了仲裁与诉讼。谁承想,该派遣员工被“踢来踢去”的“世界杯”就此上演。。。。。2020年7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商场签订了《人力资源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商场输出劳务派遣员工,协议期限为2020年7月14日起至最后一名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日止。2020年9月7日,劳务派遣公司与过某签订了《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随即,派遣公司将过某派遣至商场从事安保岗位工作,月工资为3800元。2021年6月5日,商场收到一商户举报,商户声称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过某向商户索要了2000元的好处费。商场在调查核实后,认定过某违反商场的规章制度,故于2021年6月11日向劳务派遣公司发函,以严重违纪为由将过某退回派遣单位。同日,劳务派遣公司也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了与过某的劳动关系,并将解除通知告知了工会。过某认为好处费是下属收取的,自己并没有索要好处的事实,为此,过某于2021年7月5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至此,这场“世界杯”决赛圈惊心动魄的一桩比赛正式展开。过某要求:1、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21年6月11日起至劳动仲裁结束期间的工资。仲裁委经两次庭审后认为,仅凭商户举报信就认定过某违反规章制度过于片面,解除依据的事实不足,解除行为违法,同时,劳务派遣用工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实施的,继续履行劳务派遣合同具有可能性,另因过某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是由商场承担的,因此,裁决:1、自2021年6月11日起恢复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务派遣合同;2、商场向过某支付2021年6月11日起至8月25日裁决作出之日止的工资10250元。(派遣员工过某被劳动仲裁“踢回”公司,进球得1分)劳动仲裁裁决出具后,劳务派遣公司服判,并向商场及过某分别发函,告知恢复原劳务派遣用工,继续将过某派遣至商场从事安保岗位工作。商场不认可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合法、无需支付工资。法院受理后组织庭审,很快做出了与仲裁结果一致的判决。商场未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劳务派遣公司再次发函给商场和过某,重声恢复劳务派遣用工,将过某派遣至商场从事安保岗位工作。商场依照生效判决支付了相应工资,然而,商场将该劳务派遣公司的其他派遣员工全部转签至其他劳务公司,以与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力资源派遣协议》已经终止为由,拒绝接受过某回岗上班。过某又于2022年4月25日发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的工资33756元。商场认为,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作已经终止,其与过某之间的劳动派遣用工客观上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基于劳务派遣公司同意恢复与过某的劳动合同,自然应由劳务派遣公司另行派遣过某至其他用工单位进行工作,2021年8月25日之后的工资损失,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公司认为:1、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的情形是法定的,用工单位违法退回后,派遣单位有权拒绝重新派遣。2、商场是实际用工管理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因是商场的违法退回,故违法解除的相应后果理应由商场承担。3、劳务派遣公司与过某签订的《劳动派遣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过某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就是商场的安保岗位,派遣公司将过某重新派遣至商场工作符合生效判决的要求。4、《人力资源派遣协议》约定的协议期限到最后一名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日止,劳务派遣公司与商场之间的派遣合作因过某的劳动关系恢复而未终止,商场仍应承担实际用工单位的用工责任,向过某支付工资。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作出裁决:1、商场向过某支付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的工资损失33756元;2、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商场不认可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商场无需向过某支付工资损失。劳务派遣公司服判,继续发函要求商场恢复与过某得劳务派遣用工,但商场还是拒绝过某回去上班。法院再次受理此案,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又作出了与仲裁完全一致的判决。法院判决不久,商场就与过某达成和解,向过某支付了全部的工资损失及其他补偿,过某也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至此,这桩踢来踢去的用工球赛终于告一段落。但据说,商场在承担了过某的工资损失后,打算向劳务派遣公司追究连带清偿责任,看来这桩球赛还没真正结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