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高温津贴能否按日计发?
又一个夏季过去了,在夏季存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员工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然而,即使是炎炎夏日,也不一定每天都存在高温天气,比如2021年6月,江苏省几乎全域未出现超过35℃以上高温天气,基本上2021年度过了一个凉爽的夏天。既然都没有出现高温天气,那高温津贴还需要支付吗?或者说,当月只有几天出现高温天气,那单位还需要按照整月标准支付高温津贴吗?关于高温津贴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高温津贴支付的具体条件,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而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则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在这28个省份中,有13个省份发放标准为按月发放,比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另有15个省份按日计发,比如湖南、湖北、广东、陕西等。笔者认为,高温津贴按日计发更为科学合理。首先,从高温津贴的涵义来看,这是对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下劳动强度增加的补偿,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者额外付出劳动力的对价,因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明确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既然是劳动力的对价,如果没有产生额外付出,自然不享有额外报酬;其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的定义,是按照“日”为单位进行描述的,这样表述比较科学,因此,上述有15个省份按日计发高温津贴,是具有合理性的;再次,高温津贴本身也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出勤情况进行折算,未出勤的情况下不能计发高温津贴,按日计发符合实际。总之,高温津贴不应简单理解为劳动者当然享有的固定工资组成部分。为此,江苏省人社厅于2018年5月7日印发了《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文件),对此问题做了规定。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江苏省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同时,该通知的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因此,根据该通知规定,江苏省内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但前提是必须依据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的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按月计发300元的高温津贴。附:江苏省人社厅《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总工会: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高温津贴支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
二、支付标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三、支付办法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四、监督检查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涉及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高温津贴制度和防暑降温措施,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六、附则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事业单位应对符合规定条件拟享受高温津贴的正式工作人员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列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