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那些事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都面临着信息公开申请大幅增加,申请的内容五花八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申请政府信息的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做了相应的规范。首先对于政府信息,条例中就做了明确的规定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对于公开的主体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在向负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时,条例并没有严格规定申请书的格式或者形式,条例第二十九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从条文可以看出虽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多种,但是一般还是以书面申请为原则,而对于申请书的内容要点并没有太多的限制性要求只要包含以上三点内容就行,因为考虑到申请人大多数都是平常百姓并且也是为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所以对申请人的要求是比较宽松的。而对于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在接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是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应该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当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上都符合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时候,负有答复职责的主体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能够现场答复的应当现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针对不同的情况,政府机关应当对申请作出不同的答复: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有助于增强政府的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