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问题解析(四)
上期我们结合了“滴滴被处80.26亿元罚款”事件,来具体谈一谈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行为,这次我们则来聊一聊大数据对于互联网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客观上潜存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冲突。互联网企业发展就需要好的企业产品,好的产品往往是运营出来的,是经过市场不断打磨、产品迭代升级而形成被广为吸收与接纳的产物。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当下,大数据就很好地发挥了市场的作用,给企业扩大用户群、提高用户活跃度、寻找适合商业模式、增加企业收入等事项提供较为明确的判断方向。从企业产品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大数据的整理与分析,互联网企业可以实现对产品形成、反馈、迭代全过程性的评估与修整。比如说“A/B测试”,通过对照组的方式,让一部分用户使用同一个产品的A方案,让另外一部分用户使用同一个产品的B方案,通过实时测评数据、反馈数据、程序运营数据、客户体验感、吸引人群偏爱程度等,评估产品的最终落地方案。也可以通过多种数据标准的评价来实现产品的调整与创新。例如通过大数据爬虫的手段,在微博、论坛、小红书等平台中获取产品在互联网上的评价,加之自然语言和语义的分析与挖掘,实时掌握产品评价情况和产品优缺点,甚至可以将这种分析方式形成标准分析评估模型,为产品不断更新与升级创造机会。据笔者查询了解在产品为主导的互联网企业中存在“要求若1小时内有3人同时反映一个问题,就定义为BUG,需要在24小时内必须立即解决”。坦白的讲,互联网发展中由于大数据的存在,使得许多产品具备了实时调整的及时性与方案评估的预测性,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企业的网站。从用户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互联网工具将用户信息收集并加以处理,形成了有针对性的用户管理数据库,通过对数据库中用户数据、用户偏向性举动,集合推荐算法,根据实际使用客户的不同需求,不同爱好推荐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实现了针对性营销。在可预知的范围里,甚至可以把客户分类,实现企业从服务“某一个客户”到服务“某一种客户”的职能合并和部门集中,更好地为各类人群提供有特色的,更具吸引力的营销策划活动。从以上角度看来,大数据,或者进一步明确地说是“用户数据”对于互联网企业自身发展、畅销产品的形成是一种极佳的发展土壤。但必须考虑到的是,如何适用这些“用户数据”?将这种“用户数据”使用至何种程度?上期我们谈到了滴滴公司“违法收集”、“过度收集”、“分析出行意图信息”、“索取无关的电话权限”、“未准确、清晰说明用户设备信息”,客观上存在对“用户数据”使用不当,过度使用“用户数据”,致使与滴滴公司经营范围无关的“用户数据”被收集。笔者认为在获取“用户数据”的来源、获取“用户数据”的种类范围以及“用户数据”被使用的程度和目的这三个方面,会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产生冲击。在“用户数据”获取的来源与种类范围,滴滴公司从需求用户处获取全部或者部分信息,实际上就有可能侵犯到需求用户的隐私权,侵犯到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所以,滴滴公司在信息收集或者信息同意被收集环节与需求用户需要来一场“友好协商”,将同意信息提供的权利,同意提供信息的范围让用户自行勾选,而滴滴作为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可以通过“标准信息同意收集建议与提示”的方式,提供更高效、更简便的操作方式。互联网企业在依靠“用户数据”时,必须将“征得信息被收集人同意”的概念贯穿收集、使用、保存等多种环节。同时,部分分析“用户数据”从而判断需求用户的偏好与行为习惯时,也会踏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陷阱中。那么除了需求用户自愿被智能系统分析,或者自愿让企业踏入个人信息圈内的,互联网企业可以从第三方公开平台收集和统计“用户数据”,适当情况下做隐匿处理,进而实行对用户进行管理和产品提升的目的。坦言的讲,互联网企业的发展是基于互联网打通信息壁垒,通过高效的反馈与预测机制,迅速拉拢需求客户,抢占市场份额,从而实现企业的飞速发展。客观上,互联网企业就离不开“用户数据”的支撑,要实现发展的步伐不能随意踩踏信息保护的领地,实际需求用户适度让渡一部分信息权利、企业提供自身对于信息保护的意识并达到一定高度的标准,用户与企业在经济发展和信息保护之间共同准备一部分原则与规则。也只有这样,才能既不耽误经济发展、也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实现经济发展和信息保护之间相对稳定和相对有效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