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是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终保障,堪称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执行依据明确是执行程序得以开展的前提,但司法实践中因执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由来已久,其导致的就应否受理执行申请、如何确定执行范围等问题常有发生,就申请执行人而言,由此所带来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能否实现也将存在不确定性。本文针对作为执行主要依据的法院生效裁判之给付内容不明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就处理机制提出建议。在我国,因尚未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在很多未聘请律师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自身之间诉讼能力差别巨大,在确定适格的义务主体、提出恰当诉讼请求等方面能力不足。以较为典型的房屋类纠纷案件为例,当事人仅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有效,或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而并未提出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则二者针对性的判决性质截然不同,一类为确认判决,一类则为给付判决。但多数案件当事人对此并不能完全理解,其想当然地认为一旦判决房屋归其所有便可依据判决书直接进行过户,故而不适当地提出诉讼请求。若发生此情形,法官受诉讼规则所限以及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能出现生效裁判给付内容不明的情形。古语有云:隔行如隔山,此谚语在法院不同工作部门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对于审判法官而言,一般都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径直作出判决,很少会去实地调查,导致可执行性受到了冲击。其次,多数审判法官都是以自己的本职工作为主,鲜见审判法官有在判决前先向执行法官了解如何执行。由于无后期的执行压力,审判法官自然对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关注不够,对后续执行程序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不足。在此情况下,生效裁判给付内容不明就不足为奇了。在我们所能接触到的常见案例中,笔者试着总结了以下可能出现的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1、在离婚或探视权纠纷案件中,判决夫或妻一方对孩子享有探视权,但对探视前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未进行明确;2、在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判决某一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否欠款以及尚欠多少款项并未查明;3、在涉及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类案件中,原状或原物的数量、规格、边界等特定化信息不明确;4、在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案件中,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5、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未对履行的顺序进行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要求执行机关于开始执行之际对“执行立案要件”进行全面审查。当生效法律文书出现上述或其他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时,如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执行人员应如何处理,一直以来都是开展相关执行工作的困扰。否则一方面胜诉裁判文书便如同一张白纸,使得司法的权威公信力受到影响;另一方面胜诉当事人不得已而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甚至是通过再审、另案起诉等流程,给当事人带来诉累。针对这一问题,最高院和一些地方法院陆续出台了司法解释和规定作出初步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执行立案后,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执行人员应通过以下方式,尽可能使执行内容明确后予以执行:1、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执行人员组织当事人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使执行内容明确;2、以函询形式征求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及其合议庭成员意见,函中应明确15日内对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说明,使执行内容明确;3、与当事人沟通,力争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司法解释和规定的出台为处理执行内容不明确这一问题指明了方向,但仍然无法彻底解决此类问题。我们注意到,申请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必须具有明确的给付内容,否则法院难以执行,甚至是根本无法执行。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所列的诉求必须考虑到能否启动执行的问题,即诉讼请求必须具备给付内容。假使法院判决主文不具备明确给付内容,但通过判决事实查明以及本院认为部分,能够推论出判决具有可供执行的给付内容,应积极向执行法院主张或说明。如通过判决书载明的情况,仍不能判断具体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执行部门征询审判部门意见,要求审判部门对争议事项作出书面释明,依据释明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尽量做到减少当事人诉累,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