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旅行半夜身故,能否索赔意外险?
被保险人周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有“盛行天下”境外旅行保障计划保险,目的地为全球;主要保险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500,000元),医疗费用(含门诊和住院,保险金额350,000元),每日住院津贴保障(30日为限,200元/天,保险金额6,000元),疾病身故(保险金额20,000元),身故遗体运返(含丧葬费,保险金额500,000元)等。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后14天至85周岁,71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相关项目的保险金额为上述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维持不变。关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对意外伤害释义为,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018年10月30日被保险人周某某(年满71周岁)在加拿大旅行时被急救送至医院治疗,于同日死亡出院。发生救护车急救费用960加元,医疗费4,768.60加元。医学死亡证载明,周某某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因而引起死亡或因此结果死亡。周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由加拿大当地殡仪馆火化。周某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成诉。法庭审理中,被保险人家属陈述,被保险人周某某死亡过程为,加拿大当地时间10月29日晚上12点左右,当时已经睡觉了,周某某起来上厕所,然后周某某的妻子也上厕所,被保险人周某某好了后起来让妻子上厕所,被保险人周某某刚迈出去一步,就突然说脚不能动了,头麻,然后妻子扶住被保险人周某某,扶不住,然后叫女婿过来将被保险人周某某扶到房间床上,接下来就不能说话了,然后就叫救护车送医院,医院马上进行抢救,说是脑出血,无法抢救。另,2018年9月4日,华东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单,证明周某某患XXX疾病史20余年。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周某某的死亡系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还是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主张,周某某是因疾病非意外导致的死亡,应适用疾病身故险种,依据是根据医院死亡证明上的颅内出血及诉状上被保险人自述脑溢血,保险公司认为脑溢血是疾病,其他并无证据证明。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释义明确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结合现有证据以及医学死亡证载明的死因,周某某身前患有XXX疾病史,而本案事故发生时,周某某刚上好厕所,其年龄又达71周岁,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因而引起死亡或因此结果死亡。该死亡原因与XXX疾病无关,周某某年龄偏大,在上好厕所起身刚走一步就送医不治当日死亡,其因意外伤害致死具有高度盖然性,被保险人家属已完成相应举证责任,故认定,本案被保险人周某某的死亡系意外事故导致,符合本案事实以及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所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96363.29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家属向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周某某系意外伤害身故并要求相应的保险金赔偿,应对其主张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然根据被保险人家属举证及对周某某死亡过程之陈述,本案事故发生并不存在任何外来因素,无法证明周某某之死亡系遭受意外伤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被保险人家属主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6363.299元。本案为2021年上海金融法院改判案例。在意外险保险合同纠纷中,因疾病还是意外死亡,一直是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在被保险人系意外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二审法院改判,这样的案例比较少见。本案中被保险人颅内出血,可能是外伤导致的,也可能是自身因素导致的,若是外伤导致的,则属于意外的范畴,若是自身因素导致的,则属于疾病的范畴,但是实践中很少有法医介入进行鉴定的例子。因此,本案中如果有“摔倒”的外因,那么可能是由外伤引起的,也可能是自身因素引起的,有法院会按照比例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