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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经申请或依职权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分为财产保全和执行查封,通过查封限制债务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保障债权经过诉讼裁决后得以清偿。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一、轮候查封何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轮候查封的相关规定做了细化,根据该条规定,轮候查封并不从采取查封措施之时即发生效力,轮候查封的效力其实是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等到首查封解除,才发生效力。其次,轮候查封可能有多个,在首封解除之后,多个轮候查封并非同时发生效力,而是按照登记顺序,登记在先的先生效。同时,若被查封的标的物已被执行法院全部处理,则轮候查封一并失效,倘若处理了部分,则待条件满足时也只能就剩余部分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法条或许会带来一定的误解,会有部分人认为轮候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但是,此处实际并不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因为查封不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是限制了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其登记于登记簿只起到公示、对抗的作用和效力,以防止债务人私自转移已查封的财产。
综上,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及何时生效,取决于首先查封。轮候查封的生效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前一顺序已经生效的查封已经超过查封期间而没有续封导致查封失效,前一顺序查封的失效时间就是下一顺序轮候查封的生效时间,查封效力的期间就是查封裁定中所确定的查封期间;第二,首查封案件或因执行完毕等情况解除查封措施后,权益转由下一顺序的轮候查封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轮候查封的生效时间就是首查封案件的解封时间。当然,当事人如何才能尽早得知自己是否为首查封债权人,除与办案法官沟通或由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至相应机关核实外,目前而言无其他捷径可走。
二、轮候查封与优先权同时并存时如何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从该规定来看,对被执行人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也可以拍卖、变卖,但是必须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此处先默认首查封的债权人是普通债权,而轮候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债权。依据法律规定,首查封法院享有对执行标的物的处置权,如该查封物价值仅能够覆盖在后的优先债权,则对于首封债权人将出现无法受偿的情形。面对此种情况时,即便首查封法院采取拍卖措施,在其看来所有的工作也都是“徒劳”,因此经常出现首封法院对查封物怠于进行处置的情况。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对首封普通债权与在后的优先债权人要求行使优先受偿债权的冲突问题进行了明确,原则上仍应当由首先查封的法院负责处置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以此避免了拖沓、推诿等情形的出现。
三、轮候查封在司法实务中的意义

通过前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轮候查封并非正式查封且不会立马产生查封效力,那是否意味着轮候查封在实践中没有意义?我们在案件处理中如果遇到债务人财产已经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的,我们是否就不需要申请查封了呢?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结合本人近年来法院及律师的办案经验,在涉及金钱给付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首封固然重要且会具有主动权,但是亦不可忽略轮候查封对案件处理的积极作用。在无法取得首封权的客观条件下,我们亦需高度重视轮候查封的作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苏高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例,两份文件中不止一个法条体现了轮候查封具有相应的保障、救济等优势。可见,如果能够巧妙利用,在案件后续处理中我们亦可通过多种方式,以轮候查封为手段进而帮助委托人实现债权。
或许,在提起查封之初,轮候查封不产生实质上的意义。然而,任何案件都是处于千变万化的过程中,到期脱封、执行完毕解封、依申请解封……此些情形均可能导致轮候查封转变为首先查封。作为律师,在推进案件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把握好查封的时效及期限,因势利导,在轮候查封运用得当的前提下亦可实现后发制人,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