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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执行费,你想了解的都在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涉及的执行费是国家基于公权力收取的一项费用,不仅有利于保障司法执行权的有效运行,也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交纳申请费。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明确了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并且规定了具体的交纳标准,但对于何时交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缓、减、免交等均没有明确规定,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工作应用中存在着诸多局限。


执行费何时交纳
以普通的民事案件来看,在获得最终的生效法律文书之前,申请人往往都经历了漫长的等待过程,同时更是先行垫付了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此时,倘若同诉讼费一样,在申请执行时仍要求申请执行人垫付执行费无疑加重了诉讼成本。好在《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提到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这也意味着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再也不用先行预交执行费了。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对“执行后交纳”会存在理解不一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对此有的法院理解为“首笔执行款到位后交纳”,有的理解为“全部执行到位后交纳”。

执行费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吗
《办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免交的条件及适用主体,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相应的执行费也应当归纳进广义的诉讼费的概念中,故执行费能否缓交、减交或免交也应当适用《办法》中的规定,笔者简单总结如下:当事人交纳案件执行费有实际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但免交只能适用于自然人。当然,法院准许与否,还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严格审查。对符合缓、减、免交条件案件的审批程序,各级各地法院也都没有统一操作,有的法院由审委会决定,有的法院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有的法院由合议庭决定。

如何确定执行费的最终收取金额
执行实务中,因对“执行后收取执行费”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涉及履行过程中利息、迟延履行金计算等原因,实际执行标的额可能远远超出申请执行标的,在该案执行完毕后,如果仅是按立案时的金额收取,则明显造成了执行费的少收。部分执行完毕的案件,仍按立案时的标的收取执行费,则明显不利于申请人。部分执结案件是在首批案款执行后一次性收取全案的执行费,还是全案结案时收取执行费,亦或是按每次执行到位案款的比例收取,都缺乏明确规定。执行案件中存有不同的结案方式,笔者主要讲述未完全执行到位并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案件执行费的收取方式。各地法院的做法中,主要有三种模式。

1、优先收取执行费

目前,案件的执行已逐渐从“线下执行”转变为“线上执行”,但是,对于总对总查控系统尚未普及的偏远地区,依然需要执行人员采取线下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这就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进行支撑。所以,一些法院在案件执行到款项后,优先扣除执行费用,以保障其能够正常运转。这种模式的好处显而易见,而缺点是无法得到申请人的理解。尤其是对于本身执行到位率比较低的案件,不仅债权无法足额受偿,可能连前期投入的成本都无法挽回,很容易让申请人产生灵魂拷问,甚至是对执行法官的质疑。

2、执行完毕之前不收取执行费用

当事人在选择纠纷解决的各种机制时,首先会考虑到成本和收益的经济学问题。因此有一些法院的做法是,将执行到位的款项优先发还给申请人,即只要案件没有完全执行到位,一概不收取执行费用。这样能够充分化解终本案件中申请人对于执行工作产生的负面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和对司法失去信心。然而,正如上文中提到的执行费用与财政收入相挂钩的问题,该种做法的弊端也显而易见,一方面会给国家财政带来相应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会存在申请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却因执行费问题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终结的风险。

3、按执行到位比例收取执行费

该种模式是前两种模式的“折中”,即根据申请标的金额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比例收取案件的执行费用,笔者个人也较为推崇采用此种方式收取执行费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增加或减少诉请的情况对诉讼费作出相应调整,那么执行费也理应可以依据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动态”收取。这样做,既弥补了法院执行案件所耗费的司法资源,又在最大程度上做到了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相对公平。
《办法》的出台,在执行费的收取问题上无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切实解决执行难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深入推进,《办法》中关于执行费收取的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当下执行实践需求,立法供给不足与收费措施细化高需求矛盾、执行实践不统一与审计高风险矛盾更加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可在执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如何计算申请执行费用,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各地法院也可学习北京、广东等地高院的先进经验,通过发布地方法院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执行费交纳问题予以细化,尽可能做到明确、统一。